经营假兽药案例
如何通过企业确认函判定为假兽药,进而处罚经营者的案例
当事人:黄某,主要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年6月4日,漳州市农业局开展兽药市场执法活动,在当事人所经营的兽药店抽检到兽药产品乙酰甲喹注射液(标称芮城县同仁兽药有限公司生产,证号:兽药字(),规格:ml∕支×5支/盒×盒/件,生产日期:0206),漳州市农业局随即向标称的生产厂家芮城县同仁兽药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函》。6月27日,漳州市农业局收到厂家的情况说明,该产品为假冒该公司生产的兽药产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假兽药。当事人存在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该行为属违法经营行为。
年9月10日,漳州市农业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进一步调查取证,现已查明:当事人于年12月11日,向自称是芮城县同仁兽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小严进了盒的乙酰甲喹注射液,每盒进货价1.5元,售价1.6元,至案发日,已销售70盒,退给厂家50盒,无法提供退货单据,目前没有库存。当事人销售以上兽药产品的违法所得为元,违法货值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行*处罚立案审批表》、芮城县同仁兽药有限公司的《产品确认回函》、《询问笔录》、进货凭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漳州市农业局于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任何异议。
漳州市农业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规定,属违法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参照《漳州市农业局规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兽药部份第一条甲级A档,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行为;漳州市农业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元;
2、并处违法货值2倍罚款共人民币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元(肆佰捌拾陆元正),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农业厅或漳州市人民*府申请行*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兽药管理条例》
违反: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兽医行*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判定: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编制注:
如果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