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年11月02日对聊城市东昌府区九九九火锅店购进的黄瓜进行抽样检测,经山东华一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F),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年2月2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元人民币(.00元)。
02
年11月04日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明双果蔬商店购进的橘子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F),检验报告上显示,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年12月10日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NCP)、《检验报告》(编号:NO:F)、《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现场在该单位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的产品。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年2月19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00元)。
03
年9月1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伟瑞品味非凡餐饮店购进的鸡蛋进行抽样检测,经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编号为:SK)《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不计)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年2月19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元人民币(.00元)。
04
年09月28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慧馨百货副食部正在销售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吡虫啉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年02月1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肆元玖角叁分(4.93元);
2、处罚款伍仟元(.00元)。
罚没款合计伍仟零肆元玖角叁分(.93元)。
05
年09月28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一泓鲜生便利店经营的香蕉、豇豆进行抽样检测,年10月24日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依次为(No:SK、No:SK),检验结论为:香蕉“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吡虫啉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豇豆“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噻虫嗪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年02月10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店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叁圆柒角捌分整(3.78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万零叁圆柒角捌分整(.78元)。
06
年12月9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四季鲜蔬菜水果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证,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年2月18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肆元整(14.00元);
2、处罚款伍仟元整(.00元)。
罚没款合计伍仟零壹拾肆元整(.00元)。
07
年9月28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益源副食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证,该单位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年2月18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贰元整(2.00元);
2、处罚款壹万元整(.00元)。
罚没款合计壹万零贰元整(.00元)。
08
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9月18日对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育新生活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年9月18日的鲤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于年10月19日出具编号NO:AC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年2月20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拾元整(10元);2、罚款伍仟玖佰玖拾元整(元)。罚没合计陆仟元整(元)。
09
年9月14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水韵花都生活店正在销售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于年10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AC,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年2月22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90元;
2、罚款人民币:.10元。
罚没合计:元。10
年6月01根据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区局抽检不合格食品线索进行核查处置的通知单》,对聊城市东昌府区龙生水产调料部销售的标示生产者名称聊城市东昌府区盈福豆制品加工厂的腐竹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02月0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1.34元;(壹拾壹元叁角肆分);
2、罚款元(肆仟玖佰元整)。
罚没合计:肆仟玖佰壹拾壹元叁角肆分(.34元)。
11
年7月6日根据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区局抽检不合格食品线索进行核查处置的通知单》,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树果调料调味品店销售的标示生产者名称峰峰矿区大社豫达豆制品加工生产的腐竹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年02月07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6元(陆元整);
2、罚款元,(肆仟玖佰元整)。
罚没合计元,(肆仟玖佰零陆元整)。
12
年09月25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东昌府区美玉商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证,该店涉嫌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北海道淘味熊”系列产品、“千思香”系列产品和“每食驿站”系列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九)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年02月07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肆拾贰元整(元);
2、没收未售出的涉案产品,①北海道淘味熊芒果味奶酪果町4盒、②北海道淘味熊草莓味奶酪果町3盒、③北海道淘味熊蓝莓味奶酪果町5盒、④千思香果蔬面片5盒、⑤千思香果蔬挂面5盒、⑥每食驿站鸡蛋伴奶9袋、⑦每食驿站可可伴奶10袋;
3、并处罚款:贰万玖仟陆佰元整(元)。
罚没合计:贰万玖仟玖佰肆拾贰元整(元)。
13
年10月21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金喜利物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证,该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蒸奶香蛋糕”产品。年02月07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零捌角(.80元);
2、并处罚款:陆仟元整(元)。
罚没合计:陆仟壹佰元零捌角(6.80元)。
14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09月28日对聊城市东昌府区久久丽园百货便利店正在销售的散装鸡蛋进行监督抽检,经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并于年10月24日出具编号SK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聊城市东昌府区久久丽园百货便利店经营兽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年2月23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拾元(10.00元);
2、处罚款壹万元(.00元)。
罚没款合计壹万零拾元(0.00元)。
15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09月28日对聊城市东昌府区通达副食购物中心正在销售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经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并于年10月24日出具编号SK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吡虫啉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聊城市东昌府区通达副食购物中心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年2月23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叁元(3.00元);
2、处罚款伍仟元(.00元)。
罚没款合计伍仟零陆叁元(.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