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市场监管总局在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要点如下:
关于广告标注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有下列情形:
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
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定位;
实现单个广告的关闭,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在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广告内容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法规对执法机关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直播带货”行为,征求意见稿也做出相关规定。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最后,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其投放程序的后台数据属于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及有关证明文件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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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在商业性展示中,依照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等级、价格、使用方法、制作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利用互联网媒介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的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互联网广告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和相关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各类互联网广告市场主体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广告业诚信和道德建设,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法律、行*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第七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须经审查的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不得增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