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

首页 » 常识 » 常识 » 合肥一批发户销售含兽药猪肉被罚10万元安
TUhjnbcbe - 2022/11/18 21:25:00
白癜风难治吗 http://pf.39.net/bdfyy/bdfzj/160310/4784950.html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讯淮南一窝点生产的血旺中含有甲醛成分被立案调查;合肥一批发户销售的猪肉含兽药,被罚款10万元;宿州市一经营户无证经营未检疫检验牛肉被罚27万余元……中秋节、国庆节将至,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案件件,涉案货值万元,罚没款万元。

合肥市一批发户销售含有兽药的猪肉

年6月17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对李某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猪肉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涉案猪肉的供货者李某从事猪肉批发业务,是合肥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屠宰场)生猪屠宰户,长期自行收购生猪,在该屠宰场屠宰生猪,并进行销售。案发当日李某销售的猪肉数量为52千克,货值金额元。该批猪肉经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含有不得检出的国家禁止使用兽药利巴韦林,检验结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元。

淮南市一窝点加工血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年6月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位于淮南市望峰岗镇棚户区一生产血旺的窝点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血旺千克,液体甲醛1千克。经检验,该批血旺中含有甲醛成分。

当事人陈某生产销售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该局于6月16日将此案依法移送淮南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于7月8日正式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宿州市一经营户无证经营未检疫检验牛肉被罚27万余元

年12月23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祁县镇浍水路北段路东侧某民宅内牛肉加工作坊进行检查,发现该作坊正在加工牛肉,作坊内有外文标注字样的标签及包装箱。经查,当事人张某在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年8月开始从事牛肉及牛附产品的卤制加工;从年4月份开始,购进各类牛肉制品千克,无法说明进货来源和提供合法有效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货票据、核酸检测证明及消*证明等资料。执法人员立即查封涉案牛肉、疑似国外牛产品包装物标识及生产设施设备,同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对该批冷链食品及包装物采样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

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肉制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年2月1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相关牛肉制品;2.罚款元,并于2月5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宣城市一日杂店销售假冒剑南春品牌白酒被罚

年3月30日,根据举报,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泾县小二日杂店进行现场检查,在仓库发现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疑似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侵权白酒系从某网络平台网店进货(案发时该网店已停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其合法来源的进货票据或其他证明。上述侵权白酒计53瓶,涉案货值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泾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年6月4日,该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53瓶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疑似剑南春浓香型白酒;2.罚款元。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徐琪琪

编辑张大为

1
查看完整版本: 合肥一批发户销售含兽药猪肉被罚10万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