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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9/12 16:54:00

近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现公布年第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安曲江新区清水湾水产批发部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案情摘要:年12月,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食品检验不合格报告,称西安曲江新区清水湾水产批发部经营的“活鲈鱼”,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年12月10日对西安曲江新区清水湾水产批发部进行核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抽检批次鲈鱼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报告。经询问并调阅查看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查明西安曲江新区清水湾水产批发部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的违法事实成立,违法销售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禁止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未央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2、罚款人民币元。

案例二: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第三分公司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皮皮虾案

案情摘要:经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样检验,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第三分公司销售的皮皮虾重金属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皮皮虾镉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当事人在进货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购进不合格皮皮虾共计4斤,进价为90元/斤,售价为元/斤,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禁止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鉴于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一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进行整改,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央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2、罚款人民币元。

案例三:西安市灞桥区张瑞风诊所使用过期、未经注册医疗器械案

案情摘要: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灞桥区张瑞风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①咬合纸②牙科磷酸锌水门汀③暂封补牙条④牙胶尖35号、25号等医疗器械过期,其中牙胶尖35号、25号属未经注册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灞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元。

案例四:西安云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摘要: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管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中收到编号为№:VPAEI09AF6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高陵区西安云阳食品有限公司在年10月12日生产的鲜面条经监督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年11月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生产区域进行食品安全原因核查。经调查,当日当事人共生产鲜面条斤,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保证生产的食品保存期限,未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及范围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添加,导致生产的鲜面条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截止核查之日,当事人当日将生产的斤鲜面条全部以每斤2.2元的价格销售给陕西云禾利商贸有限公司,共获得违法所得元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积极配合对生产区域进行整改,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高陵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2、罚款人民币元。

案例五:西安市莲湖区龙汇幼儿园自设收费项目收取费用价格违法案

案情摘要: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莲湖区龙汇幼儿园当事人自立项目收取费用,从年9月至年11月,开设延点班共计四个月,违法所得共计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和《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不执行*府指导价、*府定价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2、罚款人民币.5元。

温馨提示

发现市场监管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并拨打或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西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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