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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网络直播形式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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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旨在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明确了网络平台经营者、网络平台参与者、网络主播以及商品服务营销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那么,特医食品广告到底能不能做?
可以做广告,审查是前提
根据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因此,特医食品是可以做广告的,但是需要广告审查机关对其内容进行审查。
按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监管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因此,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及《广告法》的要求,特医食品广告审查应适用《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根据该等法律法规,企业应先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经审查通过后,才能发布特医食品广告。
特医食品类别不同,管理准则不同
年公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食品安全法》与《广告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药品广告管理。
其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处方药广告审批管理,其他类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非处方药广告审批管理”。
不仅如此,年公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还明确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广告监督管理司,负责“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换言之,目前特医食品广告的困境之一在于,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特医食品的广告应该先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