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函〔〕75号
现将《农业农村部关于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牧发〔〕1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地方实际,及时依法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农业农村部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我省25批次不合格兽药产品及18家兽药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对其库存的同品种、同批号不合格产品依法销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按照销售记录召回和销毁,监督企业自查整改,并依法实施行*处罚。特别是对通报中标称四川佳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批号:,含量为标示量的10.4%)、四川新辉煌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根注射液(批号:,检出氨基比林44.1mg/ml)、四川豪士动物保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伊维菌素注射液(批号:,含量为标示量的36.1%)以及四川佳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土霉素注射液(批号:,含量为标示量的19.0%),企业所在市级兽医行*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号公告的要求,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列入农业农村部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样通报中涉及我省的重点监控企业四川佳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佳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新辉煌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及四川豪士动物保健药业有限公司,其企业所在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限期提交假劣兽药收回销毁记录和整改报告,并将材料报送省农业厅,以便上报农业部。在未完成立案查处、未提交企业整改报告、未提交假劣兽药收回销毁记录前,不受理其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行*许可申请,不安排兽药GMP检查验收。
三、对列入农业农村部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样通报中涉及产品鉴别、含量不合格且不属于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我省兽药生产企业,其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分析查找原因、扎实整改以确保产品质量,经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该产品的生产。省兽药监察所对鉴别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实施跟踪抽检,并要进一步检验,确定其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执法和打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对列入农业农村部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不合格产品,各地要在经营使用环节加强查处。特别是通报中在我省抽检的1批次不合格兽药产品,其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经营企业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没收销毁,并实施处罚。要加强假劣兽药来源的追溯和排查,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作案,需要省厅协调或直接立案查处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厅。
五、各地要加强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尤其要督促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我省实施细则,特别是要建立并认真执行供应商评估制度,保留有效进货凭证,确保兽药产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六、各地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信息通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动物饲养场(小区、户)等有关单位,并要求其张贴在兽药质量公示栏内,以防止养殖者误买、误用假劣兽药,保证养殖环节用药安全。广大养殖者要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应用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相关凭证。购买时要注意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可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