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年度第一次假劣兽药查处的通知
鲁牧饲药发〔〕6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年第4季度,全国各省组织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下发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年第一季度,我省组织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对涉及我省相关假劣产品查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执行。
一、根据类别,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一)从我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处罚
各市要按照《兽药管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办牧〔〕10号)相关处罚要求,对从我省生产企业抽取样品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立即召回相关售出产品,依法立案查处并监督销毁相关不合格产品;符合重点监控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被抽检产品,认真查找原因,彻底整改。整改完成,经我局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从经营企业抽取样品判定为假兽药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并监督销毁经营企业相关库存产品;对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经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从外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处罚
对从外省经营企业、使用环节抽取标称我省生产企业的样品,发现假劣兽药和不符合兽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