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
农业农村部发布一、工作任务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分上、下半年2次,与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同步开展,为风险监测。(一)排查范围。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用饲料和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未经依法审批的药品(以下称“非规范药品”)。(二)样品数量。全年共安排抽检北京、天津、河北等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称“省(区、市)和兵团”)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个样品,其中水产养殖用兽药95个样品、水产养殖用饲料90个样品、非规范药品个样品(抽样任务安排见附件3-1)。水产养殖用兽药包括化学药品和中草药两类,非规范药品暂时按用途分为促生长、杀虫、除杂和环境改良剂(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4类,其抽样比例可根据当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三)排查对象。水产养殖投入品的风险物质为可能对质量安全造成隐患的部分禁限用药品(见附件3-2)。各质检机构可根据有关省(区、市)用药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风险物质。(四)检测方法。风险物质已有检测方法的,按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无标准的,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称“水科院质标中心”)商相关水产品质检机构(以下称“质检机构”)建立统一检测方法。(五)调查处理。各有关行*主管部门应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二、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负责制定和组织年度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质检机构负责协助抽样、检测、信息通报和结果报送等工作。有关省(区、市)和兵团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主管部门”),接到质检机构排查情况通报后,指导地方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假兽药行为,对涉案企业和养殖户加强教育,同时将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省级主管部门发现水产养殖饲料存在质量问题的,将有关信息移交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行查处。水科院质标中心负责抽检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会商等工作。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完善方案。各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产科院质标中心于8月5日、11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排查和全年总结报告报我部渔业渔*管理局。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管理局养殖处联系-、(传真)电子邮件:aqucf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