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客体要件: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法条索引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链接:自年开始,郭某某进购假冒伪劣的牛栏山陈酿、洋河大曲青瓷、洋河海之蓝、洋河梦之蓝等白酒,以真酒的价格向某县各超市销售,年2月6日被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经查,已销售的伪劣白酒销售金额为元,未销售的伪劣白酒价格为元。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以假充真,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郭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禁止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襄检新媒第期责任编辑苏玉敏
文案
综合业务部连晓翠
编辑
肖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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