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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18 1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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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范围第一条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制品)系指以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改变动物生产性能的制品。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除动物疫病体外诊断或免疫监测制品外的其他制品。第三条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第二章原则第四条兽药生产应有专用的厂房。制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第五条制品生产中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灌封)或分装等操作应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第六条制品生产中应对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等进行控制。生产中涉及活的微生物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生物安全。第三章人员第七条从事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相关岗位的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和考核。第八条应当根据生产和检验所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对从事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和管理等相关人员采取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专项体检,必要时,接种相应的疫苗。第九条生产期间,未采用规定的去污染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进入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第十条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与动物饲养人员不得兼任。第四章厂房与设备第十一条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产品和生产操作相适应,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造成污染。第十二条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当符合特殊要求。第十三条制品的生产操作应当在符合下表中规定的相应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未列出的操作可参照下表在适当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洁净度级别(1)制品生产操作示例B级背景下的局部A级有开口暴露操作的细胞的制备、半成品制备中的接种、收获;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制品的混合、配制;分装(灌封)、冻干、加塞;在暴露情况下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等C级背景下的局部A级胚苗的半成品制备;组织苗的半成品制备(含脏器组织的采集)C级半成品制备中的培养过程,包括细胞的培养、接种后鸡胚的孵化、细菌的培养;灌装前需经除菌过滤制品的配制、精制、除菌过滤、超滤等?D级采用生物反应器密闭系统;可通过密闭管道对接添加且可在线灭菌、无暴露环节的生产操作;鸡胚的前孵化、溶液或稳定剂的配制与灭菌;血清等的提取、合并、非低温提取和分装前的巴氏消*;卵黄抗体生产中的蛋黄分离过程;球虫苗的制备、配制、分装过程;口服制剂的制备、分装、冻干等过程;轧盖(2);制品最终容器的精洗、消*等注:(1)A、B、C、D4个级别相关标准见附件1。(2)指轧盖前产品处于较好密封状态下。如处于非完全密封状态,则轧盖活动需设置在与分装或灌装活动相同的洁净度级别下。第十四条操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牛分支杆菌以及特定微生物(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生产用*株)应在专用的厂房内进行,其生产设备须专用,并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消*灭菌、防散*设施。生产操作结束后的污染物品应在原位消*、灭菌后,方可移出生产区。第十五条布氏菌病活疫苗生产操作区(含细菌培养、疫苗配制、分装、冻干、轧盖)应使用专用设备和功能区,生产操作区应设为负压,空气排放应经高效过滤,回风不得循环使用,培养应使用密闭系统,通气培养、冻干、高压灭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经除菌过滤或经验证确认有效的方式处理后排放。疫苗瓶在进入贴签间前,应有对疫苗瓶外表面进行消*的设施设备。第十六条芽孢菌类微生态制剂、干粉制品应当使用专用的车间,产尘量大的工序应经捕尘处理。第十七条生产炭疽芽孢疫苗应当使用专用设施设备。致病性芽孢菌(如肉*梭状芽孢杆菌、破伤风梭状芽孢杆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前应当使用专用设施设备。第十八条涉及芽孢菌生产操作结束后的污染物品应在原位消*、灭菌后,方可移出生产区。第十九条除有其他规定外,灭活疫苗(包括重组DNA产品)、类*素及细胞提取物的半成品的生产可以交替使用同一生产区,在其灭活或消*后可以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设备,但应当在一种制品生产、分装或冻干后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清洁消*效果应定期验证。第二十条除有其他规定外,活疫苗可以交替使用同一生产区、同一灌装间或灌装、冻干设施设备,但应当在一种制品生产、分装或冻干完成后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清洁和消*的效果应定期验证。第二十一条以动物血、血清或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的特有生产阶段应当使用专用区域和设施设备,与其他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第二十二条如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孢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只能生产一种制品。第二十三条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反应器生产同一类别的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第二十四条操作一、二、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应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并保持绝对负压,空气应通过高效过滤后排放,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生产操作结束后的污染物品应在原位消*、灭菌后,方可移出生产区。第二十五条有菌(*)操作区与无菌(*)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且人流、物流应分开设置。来自一、二、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再循环或仅在同一区内再循环。第二十六条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产操作区和设备应当便于清洁和去污染,清洁和去污染的有效性应当经过验证。第二十七条应具有对制品生产、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产生的含活微生物的废水应收集在密闭的罐体内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八条密闭容器(如发酵罐)、管道系统、阀门和呼吸过滤器应便于清洁和灭菌,宜采用在线清洁、在线灭菌系统。第二十九条生产过程中被污染的物品和设备应当与未使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第三十条洁净区内设置的冷库和温室,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和防止污染的措施,避免对生产区造成污染。第三十一条制品生产的A/B级洁净区内禁止设置水池和地漏。在其他洁净区内设置的水池或地漏,应当有适当的设计、布局和维护,安装易于清洁且带有空气阻断功能的装置以防倒灌。同外部排水系统的连接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侵入。第三十二条生产设备跨越两个洁净级别不同的区域时应采取密封的隔离装置。除传送带本身能连续灭菌(如隧道式灭菌设备)外,传送带不得在A/B级洁净区与低级别洁净区之间穿越。第三十三条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置检验、留样观察以及其他各类实验室,能根据需要对实验室洁净度、温湿度进行控制。检验中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的,应在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内进行。第三十四条分子生物学的检验操作应在单独的区域内进行,其设计和功能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有防止气溶胶等造成交叉污染的设施设备。第三十五条布氏菌病活疫苗涉及活菌的实验室检验操作应在检验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柜中进行;不能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的,应对检验实验室采取防扩散措施。第五章动物房及相关事项第三十六条制品的检验用动物实验室和生产车间应当分开设置,且不在同一建筑物内。检验用动物实验室应根据检验需要设置安全检验、免疫接种和强*攻击区。动物房的设计、建造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实验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布氏菌病活疫苗安全检验应在带有负压独立通风笼具(IVC)的负压动物实验室内进行。第三十八条应当对生产及检验用动物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并有相应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健康情况等。动物饲养管理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和检验用动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要求。第六章物料第四十条物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制品规程标准、包装材料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不对制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第四十一条生产用菌(*、虫)种应当建立完善的种子批系统(基础种子批和生产种子批)。菌(*、虫)种种子批系统的建立、维护、保存和检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要求。第四十二条生产用细胞需建立完善的细胞库系统(基础细胞库和生产细胞库)。细胞库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检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要求。第四十三条应当通过连续批次产品的一致性确认种子批、细胞库的适用性。种子批和细胞库建立、保存和使用的方式,应当能够避免污染或变异的风险。第四十四条种子批或细胞库和成品之间的传代数目(倍增次数、传代次数)应当与已批准注册资料中的规定一致,不得随生产规模变化而改变。第四十五条应当在适当受控环境下建立种子批和细胞库,以保护种子批、细胞库以及操作人员。在建立种子批和细胞库的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在同一区域同时处理不同活性或具有传染性的物料(如病*、细菌、细胞)。第四十六条种子批与细胞库的来源、制备、贮存、领用及其稳定性和复苏情况应当有记录。储藏容器应当在适当温度下保存,并有明确的标签。冷藏库的温度应当有连续记录,液氮贮存条件应当有适当的监测。任何偏离贮存条件的情况及纠正措施都应记录。库存台账应当长期保存。第四十七条不同种子批或细胞库的贮存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差错、混淆或交叉污染。第四十八条在贮存期间,基础种子批贮存条件应不低于生产种子批贮存条件;基础细胞库贮存条件应不低于生产细胞库贮存条件。一旦取出使用,不得再返回库内贮存。第四十九条应按规定对菌(*、虫)种、种细胞、标准物质进行使用和销毁。第五十条生产用动物源性原材料的来源应有详细记录。第五十一条用于禽类活疫苗生产的鸡和鸡胚应符合SPF级标准。第七章生产管理第五十二条应按照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制品生产工艺制定企业的生产工艺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生产工艺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三条应有防止物料及制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交叉污染的措施。第五十四条当中间产品的检验周期较长时,除灭活检验外,允许其他检验完成前投入使用,但只有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时,成品才能放行。第五十五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的“兽用生物制品的组批与分装规定”进行分批并编制批号。第五十六条向生物反应器或其他容器中加料或从中取样时,应当检查并确保管路连接正确,并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进行,确保不发生污染和差错。第五十七条应当对制品生产中的离心或混合操作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悬浮微粒导致的活性微生物扩散。第五十八条向发酵罐或反应罐中通气以及添加培养基、酸、碱、消泡剂等成分所使用的过滤器宜在线灭菌。第五十九条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工艺进行病*去除或灭活处理,操作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已处理的产品被污染。第六十条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洁净区进行清洁和消*。所用消*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耐受菌株及污染情况。第八章质量管理第六十一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用生物制品规程》或农业农村部批准的质量标准对制品原辅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检验,并对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第六十二条必要时,中间产品应当留样,以满足复试或对中间控制确认的需要,留样数量应当充足,并在适宜条件下贮存。第六十三条应当对生产过程中某些工艺(如发酵工艺)的相关参数进行连续监控,连续监控数据应当纳入批记录。第六十四条采用连续培养工艺(如微载体培养)生产的,应当根据工艺特点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要求。第六十五条应对疫苗产品质量进行趋势分析,及时处置并全面分析工艺偏差及质量差异,对发生的偏差应如实记录并定期回顾。了解学习更多法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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