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不负,农时不误。当前,春耕春播已经进入关键期。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为“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做好年“农资打假”案件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三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案例二
刘某、周某、刘某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周某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设立“四川康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未注册),专门从事生产、销售假兽药活动。年3月初至案发前,刘某在郑州市金水区一美食广场租赁两间简易仓库,组织生产假兽药,雇佣被告人刘某凯为公司经理,具体负责假兽药的生产和销售;周某从他人处购买兽药原料后,交被告人杨某、袁某掌加工生产,即在兽药原料中随意添加葡萄糖等原料,制成十几种假兽药,假冒“阿莫西林、氟苯尼考、替米考星、盐酸多西环素、粘杆菌素”等兽药并粘贴“四川康威”或者“康威牧鑫”的商标,由周某和刘某凯负责,通过网络或者电话对外销售。周某在生产繁忙时,还曾指使其弟被告人周某兴帮助生产或者发货。被告人方某成、范某凯明知刘某、周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兽药,为牟取利益,仍违反规定帮助其印制假兽药包装袋。
???二、法院认定与判决
???经审计,自年3月1日至年3月7日,“四川康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总业绩(银行收入并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约为.15万元。经鉴定,涉案兽药为假兽药。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一、二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凯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余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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