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年农业农村部第三季度和全省10-12月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四川少农业农村厅川农发〔〕15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知》(农办牧〔〕59号)要求和我省年10-12月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现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请各地对有关不合格兽药产品进行依法查处。一、对被抽样单位的查处在我省生产经营环节抽检的3批次不合格产品见附件1。对从生产企业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被抽检产品,立即召回相关售出产品,依法立案查处并监督销毁相关不合格产品;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要经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对从经营企业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并监督销毁经营企业相关库存产品;对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经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二、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处理从经营企业环节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见附件2)所在地要加强对标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要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等工作。省兽药监察所要对上述企业开展跟踪抽检,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厅饲料兽药处。三、对不符合兽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