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指出兽药作为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的特殊商品,是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投入品。我部高度重视兽药行业发展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近些年随着养殖业发展模式的调整变化,兽药投入品供给服务方式也正在作出相应的改变,部分兽药生产企业也陆续出现产能不足、产品种类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等情况,这些企业对推进兽药委托生产有一定需求,有的还较为强烈。经过三十多年的健全完善,我国形成了以《兽药管理条例》为依据的兽药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了从事兽药生产的准入条件和技术规范,但现行《兽药管理条例》没有设立委托生产制度。目前,药品、农药、饲料等领域设立的委托生产管理制度,其共同特点都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条款,确定委托生产方式、权利义务、监管要求等具体情形。考虑到建立兽药委托生产管理制度是对兽药管理*策的重大调整,参照借鉴药品等领域经验做法,需通过修订完善《兽药管理条例》才能确立相关管理制度。年,在兽药行业上下共同努力下,我部畜牧兽医局启动了《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正在对兽药委托生产进行重点研究,经过多次研讨,初步认为原则上可引入委托生产管理模式。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参考吸收代表的意见建议,在推进《兽药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加大研究力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推动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兽药管理实际的兽药委托生产管理制度。答复原文如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00〕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兽药委托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兽药作为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的特殊商品,是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投入品。我部高度重视兽药行业发展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加大兽药行业“放管服”力度,不断优化兽药行业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紧紧围绕“优供给、强安全、保生态”目标,不断推动完善兽药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加大兽药行业监管力度,严格实施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4G质量规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