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林业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农经发〔〕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省示范社管理工作,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制订了《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省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
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年7月27日
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省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和《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民合作社省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示范社是指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省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择优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 省示范社评定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实施,每两年一次,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省示范社的申报推荐工作。采取名额分配、差额推荐、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五条 根据全省农民合作社示范创建阶段性任务和年度计划目标,结合各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情况,确定各市省示范社分配名额。同时,对贫困县、革命老区县、沿淮行蓄洪区重点贫困县以及皖北地区适当倾斜。
第二章 标准和申报
第六条 申报省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要求是市级示范社(省直管县(市)可以为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正常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根据实际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全体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大会决议通过。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或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须吸纳5个以上贫困户成员。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省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原则上不少于50人(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机、用水服务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30人。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率均达到8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并留存农产品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
3.鼓励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鼓励自行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鼓励自主注册商标、参与农产品品牌认证、使用地理标志标识。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2.没有因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经营,无涉黑涉恶。
3.按时报送年度信息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并按要求及时更新。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第七条 全程社会化服务型合作社、带动贫困农户多的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电商和休闲农业成效显著的合作社,参加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合作社,民族地区的合作社等可优先推荐申报。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返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农村产业带头人,以及新型职业农民、妇女、残疾人等领办的农民合作社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申报省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对照示范标准,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年度部署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涉及其他相关行业的,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