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当前正处在疫情防控关键阶段,安徽省于2月9日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实施八条措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医疗卫生人员保障激励措施、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等,以进一步加强全省疫情防控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能源供应的若干措施》,《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工作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
一、各市、县政府加强与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协同配合,向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派驻工作组,实行驻厂制、会商制、日报告制,三级联动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达产稳产。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对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直接调度的重点企业,依据增购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补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三、健全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实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目录管理,由各市审核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后入库。对目录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改项目,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四、启动疫情防控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急审批程序,实施容缺受理、简化程序、风险评估、附条件审批等措施,提升审批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防控用品出口生产企业作为疫情防控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增加有效供给。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省药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加大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稳岗支持力度,将重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在市、县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各级政府全额收储。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防控用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七、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自1月1日起,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省税务局)
八、落实国家信贷支持政策,对国家及省确定的名单内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由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各金融机构要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优先办理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等业务。(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省级已出台的“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系列支持政策,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享受。对新申报医护类、药品类科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局)
十、以上政策措施扶持对象包括省内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防控物资的企业,以及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主管部门要把企业累计供应国家及省的物资调拨量作为政策兑现重要依据,相关企业增产扩产新增设备补助资金从省财政相关资金中优先支持。
以上政策措施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的若干措施
一、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4号)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元予以补助。
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文件规定的范围统计发放名册,上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批准。同级财政部门据此安排补助资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据实发放。省属医疗卫生机构临时性工作补助由省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各地资金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省财政根据财政部规定程序与各地财政据实结算。
二、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一次性慰问补助。聚焦一线中的一线,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即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确定的一类一档人员中,连续奋战、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并对其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的医护防疫人员,在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发放程序同临时性工作补助,要确保发放对象合规、有据、精准。各地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省财政拨付的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中列支。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
四、鼓励有关保险机构赠送专属保险保障。鼓励省属保险公司及驻皖保险机构,对我省参与疫情防控医护人员和援鄂医疗队员,赠送疫情专属保险保障,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对因疫情感染发生意外的,给予相应的保险赔付。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安徽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及有关保险机构按规定落实。
五、疫后免费体检和休养。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各市、县要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安排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免费体检工作,并结合实际给予带薪休养休假。我省援鄂医疗队员和省级四家重症医院的一线人员由省级统一组织安排集中休养,其他人员由各市、县组织安排。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
六、给予嘉奖奖励。对在疫情防控救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职称评审时优先推荐,岗位聘用时优先聘用,可破格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省政府特殊津贴评选中予以倾斜。可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记功和嘉奖奖励。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
七、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家属的保障工作。要及时了解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重点做好生活保障、心理保障、人文保障、安全保障和其他保障,及时有效为一线医务人员解决后顾之忧。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的若干措施
一、保障主副食品生产能力
1.增加蔬菜供给。跟踪监测蔬菜生产供应情况,加强对蔬菜生产经营主体指导服务,统筹安排好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丰富品种类型,落实标准化生产栽培技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蔬菜市场均衡稳定供应。积极调运和储备蔬菜种子,指导育苗企业有序开展种苗集中生产供应,确保及时播种定植。
2.抓好肉蛋奶生产。持续推进生猪稳产保供,加快生猪规模化养殖、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金融保险等政策措施落地,千方百计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增加牛羊肉产出,加强冷冻肉及奶制品等储备。稳定禽蛋生产,规范家禽集中屠宰场建设。保障奶业稳定发展,督促乳制品加工企业严格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引导企业收购供应生鲜乳。安排规模种养生产主体和饲料、屠宰、种畜禽、畜产品加工包装材料等生产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加快恢复产能,帮助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菜篮子”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工等相关企业正常运行。
3.加强粮油保障。严格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建立省粮油供应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做好应急预案,确保粮油供应不出任何问题。协调解决复工企业困难。实行粮油市场监测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二、畅通主副食品流通渠道
4.保障运输畅通。疫情防控期间,将蔬菜(包括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仔畜、禽苗纳入应急运输保障“绿色通道”。对主副食品流通企业及时发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保障种子、种苗、农药、化肥、农膜、饲料(包括饲草和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兽药(含兽药原料及包装材料)、畜产品加工包装材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以及紧缺物资运输通畅,严禁以无通行证和其他不正当理由,对车辆进行劝返或禁止通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确保通往交易市场、蔬菜基地和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等场所的交通通畅。
5.提高物流效率。加快完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动产地库、大型消费城市公共配送冷库、信息化平台等冷链物流重大项目早竣工早运营,提高生鲜冷冻食品储运水平。加强物流园区建设,及时兑现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奖补政策,提高主副食品集疏运能力。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主副食品不能及时疏运的,鼓励物流园区减免仓储保管等物流费用。
6.创新流通模式。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积极发挥大中型电商企业筹措物资、对接产销的作用,引导主副食品供应模式创新、渠道多元。进一步完善城乡邮政快递网点建设,畅通邮政快递渠道,确保小区快递便捷送达和收寄。顺应疫情防控需求,鼓励流通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配菜、订购等个性化服务,大力发展新零售和不见面销售。
三、确保主副食品市场供应平稳
7.扩大市场供应。组织超市加大货源采购、调运、配送、补货力度,提高补货补架频次,做到存货在店、存货在架。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提高采购本地农产品比例,加大外地菜采购力度。各地要组织足够人员每天看市场、查缺货,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解决。提前做好学校、大型厂矿企业的供应安排,组织生产基地直接供应和配送,做好疫情管控小区的主副食品无接触配送。督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进一步拓宽货源,积极开拓进口渠道,指导企业用好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增加主副食品的调配和进口。
8.确保供应网点稳定。综合评估超市、便利店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网点的防控措施、群众需求和供应能力,稳定和鼓励正常营业,不能搞“一刀切”,统筹疫情防控和方便群众。
9.强化监测预警。进一步加强主副食品价格监测,实施量价同步监测,织细织密价格监测网。推进价格巡查,深入田间地头、市场菜店,动态跟踪摸排第一手情况。积极开展精准预测研判,实施预先和适时调控。加大主副食品市场的保供信息披露,妥善回应热点难点问题,释放供应充足、价格总体平稳的信号,稳定民心,坚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10.确保物价稳定。增加平价蔬菜、肉禽蛋及粮油供应,全面运营农副产品平价店。严厉查处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相关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四、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11.增强财税支持。全面落实应对疫情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对在主副食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各地可从可用财力中给予一定补助,在项目安排等政策上给予倾斜。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关门歇业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鼓励水气供应企业适当降低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用水用气价格,期限为3个月(年2月、3月、4月)。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主副食品供应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免收3个月(年2月、3月、4月)房租。
12.加大金融支持。落实专项再贷款支持政策,将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纳入全省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引导银行机构扩大低利率信贷投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为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并适当降低担保费率。
13.加强用工保障。积极帮助主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协调解决企业用工需求,引导用工企业和求职者利用互联网对接用工需求,鼓励和引导主副食品生产加工产业链上企业与餐饮、住宿等行业用工富余企业开展企业间用工调剂,积极解决用工难问题。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省内就业应对机制,促进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引导当地劳动力就近就业。
14.严格疫情防护。按规定健全和完善工作场所人员防护制度,认真落实企业经营场所通风、消毒、人流疏导等措施,加强企业员工防疫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防护意识和能力,确保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安全。积极调配口罩等防疫用品,保障正常运营的大中型超市等生活必需品流通企业。
15.督促落实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省主副食品联席会议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市场调控和监管,保障市场供需总体平稳。强化属地政府责任,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解细化各环节工作任务,提升生产加工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供应保障能力,确保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全链条有序运转。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能源供应的若干措施
一、建立能源供需台账。全面掌握煤、电、油、气生产供应能力和分地区、分行业及重点单位用能需求,建立详细供需台账。加强能源供需形势监测预警和运行调度,及时协调处理能源保供中出现的问题,填平供需缺口。
二、全力保障有效供给。采取措施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用能需求,遇特殊情况优先保障医院、应对疫情所需医疗设备和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以及民生用能,保障实行封闭管理小区、村庄、单位的电力、天然气供应。疫情防控期间,对暂时欠费的居民不停电、不停气,保障群众正常生活。
三、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各产煤市、各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炭供应保障有关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煤矿生产,抓好复工复产。支持已生产煤矿科学组织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做到满负荷生产;协调待复工煤矿细化工作措施,组织休假人员返岗,全面恢复正常生产,全力保障全省燃煤电厂的用煤需求。
四、确保电力稳定供应。电网企业落实“一线一案”措施,加快新建、改建“战疫”医院、疾控中心供电设施建设,加快应对疫情所需的医疗用品生产企业新上生产线、扩建厂房电力扩容进度,确保及时提供可靠电力供应;做好企业复工电力供应准备工作,确保随时开工、随时用电。支持燃煤电厂多措并举提高电煤库存,鼓励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存煤,确保不发生无煤停机。协调电厂、煤矿尽快完成年度煤炭供需合同签订。
五、切实保障油气供应。协调石油天然气加工、供应企业科学组织生产,强化产运销衔接,有序投放市场资源,保持合理库存。督促加油站、加气站合理安排运营,确需停运的应告知用户就近正常营业的站点。加快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提升储气能力;发挥储气设施供应调节作用,增强供给弹性。
六、畅通能源调运通道。发挥各级政府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作用,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确保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运维车辆通行,急需能源物资使用运输绿色通道,优先安排电煤运输。
七、强化企业职工防护。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加强职工健康检查,加大疫情防护装备保障力度,将防护措施落实到每位职工,严防发生聚集性疫情。
八、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紧盯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重大风险管控,推动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地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确保不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九、落实能源保供责任。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加强能源保供协调调度和督促检查。各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确保本地区能源供应平稳有序。督促重点能源企业科学制定计划,精心调度安排,严格执行国家能源价格政策。分级制订能源保供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启动,实施有序用能。
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的若干措施
一、保障公路网通行顺畅。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的要求,即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农村公路等措施,切实保障公路网有序运行。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省界主线站设置卫生检疫站的,要进一步增加防疫监测力量,尽量采取复式检测,实现快检快放,避免造成车辆拥堵。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交通管控,及时增派警力进行疏导,确保高速公路右侧应急车道畅通,对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采取警车引导方式,保证应急物资、医患人员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二、确保应急物资优先通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要强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的服务保障,确保做到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利通行“三不一优先”。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开通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绿色通道”,对持有统一式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承担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的车辆,一律免收通行费。
疫情防控时期,蔬菜、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三、统筹做好其他生产物资运输。各地要保障电煤、油气、化工、饲料、种子、农资等重要生产物资运输通畅,严禁以无通行证或其他不正当理由,对车辆进行劝返或禁止其通行。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车辆通行中遇到的问题。
四、做好重点地区物资运输组织工作。根据国家部署,做好疫情重点地区物资运输保障,对确需进出湖北省等疫情重点地区的物资运输,由所在地的市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向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运行。车辆运营途中,要服从沿途疫情防控部门相关指令,主动配合做好检查、测温、登记等工作。对发往疫情重点地区的车辆,原则上实行“点对点”运输,可按照当地公布的中转站集中投放,到后即返。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关于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车厢消毒、驾驶人员测温及留观等工作。对短期向疫情重点区域运送物资的司机、装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员,原则上不采取隔离14天的措施。
对省内和往返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的车辆,各地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结合群众生活、企业生产需要,保障有序通行。涉及跨省运输的,供需双方要畅通沟通渠道,做到信息互通,及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必要时可提请双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五、简化免费通行手续。对省内跨市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由承担具体运输任务的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跨省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37号)有关规定,由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通行证随车携带,享受免费通行政策。对伪造通行证和假冒应急物资运输的车辆、人员及企业法人,纳入信用管理。
六、储备应急运力。各市、县要进一步充实完善道路货运应急运力库,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明确责任人,提前做好车辆运行检查,并保持企业负责人和车辆驾驶员的通信畅通,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运输任务。应急运输运力保障,由所在市、县负责,必要时可跨市调集运力。
七、严肃工作纪律。各市、县要按照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有序通行中存在的问题,严禁无故推诿、搪塞、拖延,严禁出台各种“土政策”阻碍省际、省内物资运输,严禁各地违规设卡阻碍应急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对不及时协调解决问题、阻碍应急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
一、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疫情防控期间,要严格实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消毒酒精产品终端价格管理,政府统一调配的普通口罩价格不得超过1元/只,消毒酒精价格不得超过疫情发生前价格,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据实成本审核,对客观存在的成本支出给予补偿支持。
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以及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进销差价率超过30%,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经营单位对相关设备设施、场所地面等进行定期消毒,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严格加强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送餐人员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无接触”式配送、“无接触点取餐”外卖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集体聚餐,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全省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充分利用检验检测技术手段,对疫情防护用品实行全覆盖抽查,确保质量安全。全力保障防控单位红外测温仪、体温筛查仪等计量器具的检测需求,确保量值准确。开展打击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执法专项行动,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开辟疫情防控期间涉刑案件物品检验检测绿色通道,提高检验检测效率,强化技术支撑,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加强药械安全监管。完善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及医疗机构制剂应急审评审批机制,进一步加快审评审批速度。对具备应急申报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企业,省药监局安排专门人员,实行首接首办负责制,一对一、点对点,在线指导,限时办结。紧盯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的创新药械品种,加强全过程注册申报指导。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涉及的治疗药品和疫情防控所用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开展全品种、全覆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省药监局)
五、加强市场交易监管。加强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管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禁止活禽交易,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落实第一责任,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格对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野生动物。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经营场所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合肥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广告监管。严格疫情防控期间广告发布、审查等制度落实,禁止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治疗、治愈”等内容的违法广告。严格履行广播、电视、报刊、网站、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