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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本报讯(记者张文礼)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官方网站就新修订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31条,是在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围绕当前互联网广告发展新情况和新业态修订产生,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行为,互联网广告内容及监管、违反规定的有关罚则等作出规定。
办法依据《广告法》对广告发布者的规定,明确将“发布展示”作为广告发布者的认定条件。办法明确,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办法强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不得增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