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在媒体上看到畜牧执法部门在指定地点(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以焚烧方式对假劣兽药进行销毁的报道,一方面敬佩执法人员为维护兽药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生产健康发展而进行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另一方面又认为销毁方式欠妥。
一、不妥之处
1、污染环境。兽药包装材料有纸箱、塑料袋、泡沫盒等。如果没有使用热解焚烧炉而是在自然条件下焚烧,塑料袋和泡沫盒中的着色剂、聚氯乙烯、聚苯乙烯会产生有害气体,对空气造成污染。在自然条件下焚烧,由于焚烧温度不可能到达℃,因此,燃烧效率和焚毁去除率都会低于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大于5%(技术指标来源于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会产生大量的废渣,即使通过填埋方式进行处理,也会造成污染。假劣兽药中的部分注射液在焚烧过程发生爆裂,形成废液污染环境。
2、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在讨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前,要明确三个问题:
一是假劣兽药是否属于医疗废物范畴。《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为5类,其中“药物性废物是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将变质的、被污染的兽药按照假兽药处理,第四十八条将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判定为劣兽药。尽管兽药监督执法过程中登记保存或者暂扣的假劣兽药不全部来源于动物诊疗环节,但是从假劣兽药和药物性废物关联性来分析,应该将假劣兽药纳入医疗废物范畴。
二是由谁来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机关作出销毁处理决定,可以理解为行政相对人对假劣兽药不再拥有处置权,那么,废物的产生单位就是处罚机关。
三是怎么处置。如何处置假劣兽药,法规有明文规定,也有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现阶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该技术适用于除化学性废物以外的所有医疗废物”。
由此得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假劣兽药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处置,自行处置和采取焚烧方式处置的做法都欠妥。
3、浪费资源。纸箱属于可再生资源,付之一炬造成资源浪费。
二、解决办法
1、毁形处理、回收利用。
经过毁形处理后的假劣兽药纸箱,即使进入到再生资源市场,也不可能用于假劣兽药的再生产,既达到了防范制假、售假的目的,又合理利用了资源。
2、分类贮存。
登记保存或者暂扣的物品自鉴定为假劣兽药之日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假劣兽药从一般物品保存方法改为按照医疗废物进行保管。去掉纸箱等外包装后用黄色筒状包装袋收集,假劣兽药达到包装袋的3/4时,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袋的封口紧实、严密。每个包装袋上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包括:假劣兽药来源单位、品名、数量、日期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认可。
3、交专业机构处置。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专人将医疗废物直接送至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集中处置场所,并与运送者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上签字确认。医疗废物用周转箱进行运输。在运送前,检查包装袋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运送时,防止造成包装物流失、泄漏和扩散。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ppm/L)对运送工具进行擦拭或浸泡。
医疗废物运至处置单位时,应由专人核对《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登记数量与实际接收的数量是否符合,经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表明已接收到废物。
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作为案件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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