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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5 21:38:00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统筹加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若干措施》《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能源供应若干措施》《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市场监督管理若干措施》《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工作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全力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上述七项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国家或省相关政策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2月17日

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物资生产供应若干措施

一、市、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与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协同配合,向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派驻现场生产督查组,实行日报告、日协调。设立市复工复产指导帮扶小组,落实定点企业“人社服务专员”,通过现场巡查、督查,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达产稳产。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对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对口罩等群众急需的防护用品通过网络预约等方式统一安排投放。(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的,由省给予增购设备投资额50%的奖补;市按不重复奖补的原则,对未获省奖补的企业,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健全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梳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目录。对目录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改项目,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四、开通第一类医疗器械“绿色审批备案通道”,对隔离衣等防护用品实施快速备案。指导和协助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增加有效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防控用品出口生产企业作为疫情防控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

五、制定企业用工指导意见和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办法。将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按规定以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元)和参保职工人数给予稳岗返还。(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对按省、市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工人加班工资和防护费用,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根据国家要求,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全额收储,市财政按收储总额给予一定的补贴。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防控用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落实国家最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自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程序申请进一步延期。(市税务局负责落实)

八、落实国家信贷支持政策,对国家及省确定的名单内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由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各金融机构要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优先办理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等业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落实)

九、市级已出台的高质量发展、“三重一创”、自主创新等系列支持政策,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享受。积极帮助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争取省“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中央预算内资金等上级政策支持。对新申报医护类、药品类科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急事急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落实)

十、本政策措施扶持对象包括市内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防控物资的企业,以及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把企业累计供应国家及省、市、县的物资调拨量作为政策兑现依据,相关企业增产扩产新增设备补助资金从省、市财政相关资金中优先支持。

十一、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

保障和激励若干措施

一、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4号)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元予以补助。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文件规定的范围统计发放名册,上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批准。同级财政部门据此安排补助资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据实发放。各地资金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根据财政部规定程序与各地财政据实结算。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引导基层党员干部和医务工作者在疫情防控一线担当作为的若干措施》(皖组通字〔〕1号)有关规定,各县(市、区)可统筹考虑乡镇(街道)、村(社区)参加疫情防控人员,明确补助办法,相关人员补助由所在单位统计并报县级疫情防治指挥部审核后,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一次性慰问补助。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即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确定的一类一档人员中,连续奋战、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并对其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的医护防疫人员,在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发放程序同临时性工作补助,要确保发放对象合规、有据、精准。各地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省财政拨付的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中列支。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

四、鼓励有关保险机构赠送专属保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及驻肥保险机构,对我市参与疫情防控医护人员和援鄂医疗队员,赠送疫情专属保险保障,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对因疫情感染发生意外的,给予相应的保险赔付。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及有关保险机构按规定落实。

五、疫后免费体检和休养。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安排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免费体检工作,并结合实际给予带薪休养休假。我市援鄂医疗队员和医院的一线人员由市级统一组织安排集中休养,其他人员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安排。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执行,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落实。

六、给予人才政策倾斜和嘉奖奖励。对在疫情防控一线救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人员,在申报晋升同系列高级职称时,可免予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且优先评定。其中,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且满足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评聘上一级职称。

参加援鄂医疗队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平时一贯表现,在职称评审晋升工作中给予优先,在职称评聘时,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限制。在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时,现职称聘任年限可相应减少一年。

在市“领军人才”、“庐州英才”、“市政府特殊津贴”、“市级名医工作室”等市和县区重点人才计划中,重点支持一批疫情防控一线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于表现突出的人才可破格申报。市和县区优先安排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人才参加国情研修和专家休假、体检等活动。对参加援鄂医疗队的人才,结合平时工作考核表现优先予以考虑。

疫情防治期间可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记功和嘉奖奖励。在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职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当年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提高30%。由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

七、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家属的保障工作。要及时了解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工作者同时到一线工作。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重点做好生活保障、心理保障、人文保障、安全保障和其他保障,为一线医务人员和家属建立沟通联络渠道,及时有效为一线医务人员解决后顾之忧。

八、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

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若干措施

一、保障主副食品生产能力

1.增加蔬菜供给。跟踪监测蔬菜生产供应情况,加强对蔬菜生产经营主体指导服务,统筹安排好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丰富品种类型,落实标准化生产栽培技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蔬菜市场均衡稳定供应。积极调运和储备蔬菜种子,指导育苗企业有序开展种苗集中生产供应,确保及时播种定植。认真落实和完善“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围绕保供给数量、保质量安全、保民生底线,稳定市场供应价格工作目标,支持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引导调整种植结构,进一步加强“菜篮子”产品自给能力,着力提升不宜长途运输的叶菜类蔬菜自给能力。要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提前安排订单和物流运输,适当增加储备,确保重要耐储蔬菜3-5天左右消费量的动态库存。要多渠道筹集货源,增加重点耐储蔬菜品种储备,在蔬菜价格阶段性上涨时及时精准投放,确保蔬菜供应不断档、价格总体稳定。

2.抓好肉蛋奶豆制品生产。持续推进生猪稳产保供,加快生猪规模化养殖、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金融保险等政策措施落地,千方百计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增加牛羊肉产出,加强冷冻肉及奶制品等储备。稳定禽蛋生产,规范家禽集中屠宰场建设。支持豆制品企业恢复生产,丰富市民菜篮子。保障奶业稳定发展,督促乳制品加工企业严格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引导企业收购供应生鲜乳。安排规模种养生产主体和饲料、屠宰、种畜禽、畜产品加工包装材料等生产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加快恢复产能,帮助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菜篮子”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工等相关企业正常运行。

3.加强粮油保障。严格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建立市粮油供应应急工作保障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做好应急预案,确保粮油供应不出任何问题。推进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协调解决复工企业困难。实行粮油市场监测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积极协调应急加工企业加大市场供给,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二、畅通主副食品流通渠道

4.保障运输畅通。疫情防控期间,将蔬菜(包括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大豆及豆制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仔畜、禽苗纳入应急运输保障“绿色通道”。对防护得当的主副食品流通企业和邮政、快递车辆及时发放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保障种子、种苗、农药、化肥、农膜、饲料(包括饲草和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兽药(含兽药原料及包装材料)、畜产品加工包装材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以及紧缺物资运输通畅,严禁以无通行证和其他不正当理由,对车辆进行劝返或禁止通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确保通往交易市场、蔬菜基地和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等场所的交通通畅。

5.提高物流效率。加快完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动产地库、大型消费城市公共配送冷库、信息化平台等冷链物流重大项目早竣工早运营,提高生鲜冷冻食品储运水平。加强物流园区建设,及时兑现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奖补政策,提高主副食品集疏运能力。具备复工条件的快递企业要尽快复工。属地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保障关键物流枢纽和快件分拨处理工作正常运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主副食品不能及时疏运的,鼓励物流园区减免仓储保管等物流费用。

6.创新流通模式。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积极发挥大中型电商企业筹措物资、对接产销的作用,引导主副食品供应模式创新、渠道多元。进一步完善城乡邮政快递网点建设,畅通邮政快递渠道,确保小区快递便捷送达和收寄。顺应疫情防控需求,鼓励线上购买和集中配送,支持具备疫情防控条件的批发零售网点、社区菜店尽快恢复营业,分散满足居民购买需求;鼓励主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电商业务,鼓励市民更多通过电商平台线上购买主副食品,帮助电商企业解决采购和物流配送困难。鼓励引导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事业单位集中采购蔬菜等主副食品,直接配售本单位职工,进一步拓展销售渠道,减少销售中的人员接触。鼓励大型超市对主副食品提前称重定价包装,增加自助结算设施,减少市民购菜排队时间。

三、确保主副食品市场供应平稳

7.健全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市场调控和监管,保障市场供需总体平稳。全面落实好各项促进蔬菜、生猪等各类主副食品生产、流通、储备任务。全面落实按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补贴联动机制,确保临时价格补贴足额按时发放到位,各级财政负责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筹措。

8.加强主副食品价格监测。实施量价同步监测,织细织密价格监测网,深入田间地头、市场菜店,动态跟踪摸排第一手情况,积极开展精准预测研判,实施预先和适时调控。加大主副食品市场的保供信息披露,妥善回应热点难点问题,释放供应充足、价格总体平稳的信号,稳定民心,坚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9.加大市场巡查力度。运用提醒、告诫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积极防范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保持价格稳定。

10.适时开展“惠民菜篮子”活动。根据疫情防疫期间市场主副食品价格运行情况,适时启动民生工程“惠民菜篮子”活动,确保春节和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期间销售的惠民蔬菜品种、数量、质量和优惠幅度达到规定要求,严格履行保供稳价责任。

四、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11.增强财税支持。全面落实应对疫情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积极组织我市食品、农副产品(含蔬菜及畜禽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快消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复工生产,保障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对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关门歇业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依法可申请相关税费减免。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主副食品供应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主副食品企业,可追溯减免时间至年2月1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主副食品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主副食品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免收3个月(年2月、3月、4月)房租。

12.加大金融支持。落实专项再贷款支持政策,引导银行机构扩大低利率信贷投放规模,用足用好我市专项再贷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优惠利率贷款,落实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年新增贷款贴息政策,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对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提供下浮10%以上的优惠利率贷款;对于市级以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利率下浮3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鼓励金融机构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进一步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为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取消反担保要求并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13.加强用工保障。积极帮助主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协调解决企业用工需求,引导用工企业和求职者利用互联网对接用工需求。通过“共享员工”“弹性员工”和远程工、钟点工等多种形式,支持、参与企业复工用工。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主动为企业用工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供给。加强对复工企业用工的分析研判,开展本地区、疫情较轻地区富余劳动力的精准对接,鼓励尚未开工的餐饮业、旅游业等服务业企业与复工企业开展用工余缺调剂,有效缓解复工企业用工不足的矛盾。加大宣传推介,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要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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