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保护部年1月发布第7号令,即修订版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此法规将于年10月正式施行。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前必须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此法规类似于欧盟REACH法规,可理解为中国REACH法规。
中科检测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对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即IECSC)的化学物质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活动。
新化学物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一是应当取得登记证或办理备案。
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下,凡未列入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为新化学物质。申报人需对未列入《名录》的新化学物质需履行申报义务,对于配制品中含有的新化学物质和物品中有意释放的新化学物质也在申报之列。生产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原料或中间体,属于新化学物质的,也需要进行通报。
按照物质用途、性质皮吨位的不同,新化学物质中报类型可分为常规中报、简易中报(基本和特殊情形)及科学研究备案三类。
常规申报: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在1吨以上的,需办理常规申报,根据申报物质吨位不同,又分为四个中报级别。
简易申报: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满1吨的或满足特定条件的可办理简易中报,简易申报又分为基本情形下和特殊情形下简易申报。
科学研究备案: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年生产或进口量不满0.1吨的,或为了在中国境内采用中国供试生物进行生态*理学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样品的。
二是应当防范和控制环境风险。
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和加工使用者,还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三是应当落实跟踪管理要求。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应当按《办法》规定,落实信息传递、资料记录保存和活动报告等跟踪管理要求。发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环境风险的,应当及时报告,对可能导致环境风险增加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
四是应当接受监督抽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环境监督抽查时,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