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污染物是指那些具有生物*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有*有害化学物质,它们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较大的危害性风险,但由于现有的管理措施不足或尚未被纳入环境管理中的污染物。新污染物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如多氯联苯(PCBs)、多溴联苯醚(PBDEs)、全氟化合物(PFASs)等。
农药和兽药残留:如敌敌畏、甲基对硫磷、抗生素等。
内分泌干扰物(EDCs):如双酚A、邻苯二甲酸盐(PAEs)、非基因型雄激素(NMA)等。
纳米材料:如碳纳米管、二氧化钛纳米颗粒等。
我国在新污染物治理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策措施,以加强新污染物的源头管控、过程监管和末端处理,提高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管理水平。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明确了新污染物治理的目标、任务、措施和保障机制,构建了以“筛、评、控”为主线的环境风险防控思路,覆盖了源头、过程、末端环节的全过程治理举措。
加快推进有*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不同类别和来源的新污染物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的监测、评估和控制要求。
加强绿色替代品研发推广,鼓励企业采用低*或无*原料和工艺生产产品,减少或避免产生新污染物。
淘汰落后产品和产能,对含有高危险性或高持久性有机化合物等新污染物的产品实行禁止生产、使用或进口限制等管理措施。
除了上述*策措施外,我国还在新污染物治理的技术手段和市场需求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新污染物的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新污染物环境基准数据库,完善新污染物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提高新污染物的检测能力和水平。
开展新污染物的源头、归因分析和环境行为与效应研究,揭示新污染物的产生、迁移、转化和生态*理机制,为制定科学合理的管控措施提供依据。
推动新污染物的高效去除技术研发和应用,针对不同类型和特性的新污染物,开发适用于工业废水、城市污水、饮用水等领域的先进处理技术,并加强示范推广。
增强公众对新污染物治理的认知和参与,通过宣传教育、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并引导消费者选择低*或无*产品。
我国在新污染物治理的国际合作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积极参与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照斯德哥尔摩公约、巴塞尔公约、罗特尔丹公约等相关要求,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进行源头管控、跨境转移和安全处置。
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借鉴欧盟、美国、日本等在新污染物治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和技术经验,推动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立法进程,提升新污染物检测和处理技术水平。
拓展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空间,通过双边或多边方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项目,分享中国在新污染物治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和成果。
我国在新污染物治理的地方实践方面也有一些典型案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新污染物的监测和评估,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控制新污染物的环境问题。
推进新污染物的源头管控和减排,加强对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推动绿色化学品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应用,降低新污染物的排放量。
创新新污染物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的研发和示范推广,提高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难降解或难去除类化学品的处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