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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本报讯(记者张文礼)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官方网站就新修订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31条,是在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围绕当前互联网广告发展新情况和新业态修订产生,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行为,互联网广告内容及监管、违反规定的有关罚则等作出规定。
办法依据《广告法》对广告发布者的规定,明确将“发布展示”作为广告发布者的认定条件。办法明确,对于法律、行*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办法强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不得增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