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日前,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在对青岛市四医院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使用劣兽药,医院做出罚款元的行*处罚决定。
5月14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对青岛市四医院使用劣兽药作出处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判定青岛市四医院(经营者:张君)使用劣兽药。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即“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之规定,依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函〔〕24号)“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元。行*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农〔兽药〕罚〔〕2号。
据了解,今年3月,青岛市民王先生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反映,他养了9年的博美犬因患胰腺炎、糖尿病在青岛市四医院住院,治疗三天花费近元后,宠物犬竟然死了,他怀疑治疗方面存在问题。对此,医院负责人表示,狗狗身患多病,他们在治疗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过失。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医院打起了官司。
此次处罚是否与王先生的投诉有关?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执法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青岛市四医院是因为使用了过期兽药被处罚,他们也是接到了相关线索后进行的检查并依法作出了处罚,医院的纠纷跟过期药是否相关,需要专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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