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年农业农村部第三期和全省1-9月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川农函〔〕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知》(农办牧〔〕22号)要求和我省1-9月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现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各地要及时对有关不合格兽药产品进行依法查处。
一、对被抽样单位的查处
对在我省生产环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3批次产品(附件1),企业所在地市级兽药行*管理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生产被抽检产品,立即召回相关售出产品,依法立案查处并监督销毁相关不合格产品;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要经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对在我省经营环节抽检的1批次不合格产品(附件1),其所在地兽药行*管理部门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经营企业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没收销毁。对上述经营企业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经所在地兽药行*管理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按照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规定,对四川金瑞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和四川精尖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予以警示备案,启动对绵阳天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认定程序。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警示备案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各地和省兽药监察所要增加监督抽检频次。
二、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处理
从经营企业环节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见附件2)所在地要加强对标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要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等工作。省兽药监察所要对上述企业开展跟踪抽检,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厅饲料兽药处。
三、对不符合兽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