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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就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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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形成《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4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以书面方式反馈我局药*药械处。

传真:-

电子邮箱:syjyzyxc

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年3月23日

附件下载: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doc

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是落实兽药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统筹管理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制定国家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计划,根据需要对全国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兽药组织开展抽查检验,指导协调地方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承担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制定实施本行*区域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计划;组织查处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兽药。

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兽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查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兽药;承担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

第四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的或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涉及的检验任务。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承担农业农村部安排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负责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不得干扰、阻挠或拒绝抽查检验工作,不得转移、藏匿兽药,不得拒绝提供证明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所需费用(包括样品的购买和邮寄费用、检验费用、人员差旅费用等),由下达任务计划或组织实施相应任务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从各级财*列支。

第二章兽药抽样

第七条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实行抽样、检验分离管理制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抽样工作,可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农业综合行*执法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样。

第八条抽样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兽药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抽样工作程序和抽样操作技术,并经过专门的操作技术培训。

第九条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执法证件或抽样通知、抽样计划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抽样场所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的类型确定。从兽药生产企业抽样一般为兽药成品库和原料药仓库,从兽药经营企业抽样一般为兽药仓库,从利用互联网交易的经营企业抽样一般为与线上一致的线下兽药仓库,从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兽药使用单位抽样一般为药房。

抽取的样品必须为已放行或验收入库的待销售(使用)的兽药,对明确标识为待验产品、退货产品或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原则上不予抽样。

第十一条坚持抽查检验和监督检查相结合,在抽样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时,应当固定相关证据,由抽样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发现未赋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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