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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公布2021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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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办牧〔〕15号)要求,现就加强吉林省兽药质量监管,开展执法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检总体情况

年3月2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年第四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批不合格兽药产品相关信息,其中,化学药品等兽药产品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69批(见附件1)、化学药品等兽药产品部级跟踪检验不合格25批(见附件2)、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4批(见附件3)、监督抽检中发现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的兽药产品4批(见附件4)。

二、重点监控企业情况

根据《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判定下列企业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惠州叁玖新兽药开发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的中药产品鉴别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成分未检出)。

(二)河南美迪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的中药产品鉴别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成分未检出)。

(三)河南盛利来天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的产品被检出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

(四)浙江歌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的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

(五)四川豪士动物保健药业有限公司(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被抽检产品不合格批次超过10%(含10%)。

(六)山东华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兽用生物制品被抽检产品2批次以上(含2批次)不合格)。

(七)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兽用生物制品被抽检产品2批次以上(含2批次)不合格)。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兽药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强化属地监管,立即开展执法检查,依法立案查处。

(一)对被抽样单位的处罚。对从吉林桦甸市光明兽药店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事件,吉林市农业农村局要指导桦甸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监督销毁经营企业相关库存产品;对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经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处理处罚。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要加强组织对吉林省华牧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查清生产不合格兽药的原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督促该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要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等工作。

(三)对不符合兽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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