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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国兽药典年版编撰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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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号


  

为做好《中国兽药典》(年版)编制工作,根据第六届中国兽药典委员会提议,经审核,现公布第六届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章程和第六届中国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特此公告。

附件:1.第六届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章程

2.第六届中国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农业部

年8月28日

第六届中国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一、执行委员会

主任委员:冯忠武

副主任委员:才学鹏、李明、徐肖君、陈光华、沈建忠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才学鹏万仁玲王乐元王亚芳毛开荣艾晓辉田晓玲冯忠武冯忠泽巩忠福李明李俊平李慧姣杨汉春杨秀玉杨劲松杨京岚汪霞沈建忠张存帅张秀英陈光华范强赵启祖赵耘赵晖郝利华胡元亮段文龙班付国袁宗辉夏业才顾进华徐士新徐肖君徐恩民郭文欣康凯梁先明董义春蒋玉文蒋桃珍程新元曾勇

二、专业委员会

(一)化学药品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万仁玲

副主任委员:汪霞、曾勇、田晓玲

秘书:梁先明

(二)抗生素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班付国

副主任委员:张秀英、徐恩民、郭文欣

秘书:赵晖

(三)中药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杨劲松

副主任委员:段文龙、顾进华、王亚芳

秘书:范强

(四)生物制品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慧姣

副主任委员:张存帅、王乐元、杨汉春

秘书:赵耘

(五)风险评估与用药指导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沈建忠

副主任委员:袁宗辉、胡元亮、徐士新、艾晓辉

秘书:郝利华

第六届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兽药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兽药典委员会(以下简称兽药典委员会)是组织制定和修订兽药国家标准的法定专业技术机构,由兽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条兽药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兽药国家标准,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兽药典》)。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兽药典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常设工作机构。

第五条兽药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若干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由农业部分管副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司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人和资深委员担任。

兽药典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时间始于当届全体委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止于下一届全体委员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前夕。

第六条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起止时间与当届兽药典委员会相同。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和委员。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起止时间与当届兽药典委员会相同。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设立和人员组成由专业委员会决定,报常设工作机构备案。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设置

(一)化学药品专业委员会

(二)抗生素专业委员会

(三)中药专业委员会

(四)生物制品专业委员会

(五)风险评估与用药指导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常设工作机构

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为兽药典委员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标准处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兽药典委员会委员主要从兽药检验、兽医临床、兽药生产、兽药研发和监督管理等领域内的专家、学者中推举产生,由农业部聘任。

第十一条兽药典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一)德才兼备、作风严谨、廉洁公正;

(二)热爱兽药标准工作,能够积极履行委员的职责和义务;

(三)在兽医学、药学方面及其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管理经验;

(四)专业技术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专业技术委员应在兽药标准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院士除外)。

第十二条兽药典委员会委员的推荐、遴选工作应严格坚持标准,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对候选委员进行全面、客观、科学评价。

第十三条兽药典委员会委员的增补与解聘

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委员时,应由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兽药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农业部批准。

兽药典委员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与义务,不能遵守本章程,多次未出席会议者,由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兽药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主要负责人)同意,报请农业部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兽药典委员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换届之日止,发生增补或解聘情况时,按实际任期予以记载。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十五条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的职责和任务

(一)审议修订《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并通过新版《中国兽药典》编制方案;

(三)审查并通过新版《中国兽药典》(草案);

(四)审查并通过兽药典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兽药国家标准重大工作事项。

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每届召开2~3次,到会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必要时经兽药典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研究确定,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大会或部分委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全体委员大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一)在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兽药国家标准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做出决策;

(二)监督检查全体委员大会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审议和通过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五)提出委员增聘和解聘建议;

(六)决定对委员的表彰。

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须经执行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一)遵守和执行兽药典委员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

(二)提出《中国兽药典》编制方案中涉及本专业领域的内容,确定收载品种范围;

(三)贯彻落实《中国兽药典》编制方案,提出本专业兽药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工作计划和科研规划;

(四)明确本专业兽药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分工,确定标准制修订项目主持人;

(五)审定本专业的兽药国家标准;

(六)审定本专业兽药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七)审定国家兽药标准物质;

(八)研究本专业兽药标准国内外发展趋势;

(九)研究本专业其他重要问题。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常设工作机构提议,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意召开,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专业委员会形成的兽药标准审核意见,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常设工作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一)组织编制《中国兽药典》,负责其出版工作;

(二)组织实施兽药典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承办制定和修订兽药国家标准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承办兽药典委员会换届的具体工作;

(四)筹备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五)负责与兽药典委员会委员、各专业委员会和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业务联系;(六)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兽药国家标准的起草、修订和审定工作;

(七)组织开展兽药标准研究工作;

(八)组织开展兽药国家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兽药国家标准的技术培训与咨询;

(十)负责《中国兽药典》配套丛书、《兽药质量标准》的编纂、出版工作;

(十一)负责兽药标准信息化工作以及标准档案和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交流和管理;

(十二)处理各项日常工作及起草各种相关文件;

(十三)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兽药典委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执行兽药典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二)参加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相关任务;

(三)参与兽药标准研究和复核工作;

(四)提出对兽药标准制定、修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参加兽药标准的审查工作;

(五)积极收集有关兽药标准的信息资料和研究发展动态;

(六)遵守和执行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

第四章兽药国家标准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中国兽药典》编制工作程序

(一)由常设工作机构提出新版兽药典编制方案(草案),经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农业部批准;

(二)由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对收载品种进行遴选,确定收载品种目录;

(三)由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提出标准科研项目建议,专家评议,对标准科研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四)项目承担单位起草和复核标准;

(五)专业委员会审核标准;

(六)公开征求意见,及时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七)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审定通过后,报农业部批准发布。

第二十一条《兽药质量标准》编制工作程序

(一)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现行版《中国兽药典》未收载的兽药国家标准;收集兽药科研、生产、检验等单位提出的兽药标准修订意见;

(二)专业委员会对现有兽药标准进行评审;

(三)对评审为应当废止的标准,提出废止理由和废止标准清单;对评审为需要修订的标准,由专业委员会结合国内外标准进展情况提出研究项目,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常设工作机构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进行修订和复核;

(四)专业委员会审核修订后的标准;

(五)公开征求意见,及时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六)报农业部批准发布。

第五章科研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加强兽药标准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提高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常设工作机构会同各专业委员会,选择有条件的单位,有重点、有计划地安排兽药标准科研工作,并使兽药标准工作具有连续性,更加系统化、科学化,形成以学科为主导的兽药标准科研体系。

第二十三条引导和鼓励兽药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监督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参与兽药标准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兽药标准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个人或单位,常设工作机构应及时总结,报请执行委员会予以表彰。对有突出贡献的,由执行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予以表彰。

第六章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兽药典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农业部财*拨付。

第二十六条兽药典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一)兽药标准科研经费;

(二)兽药标准审定费;

(三)标准信息化工作经费;

(四)召开委员会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五)《中国兽药典》及其配套丛书的出版费;

(六)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协作费;

(七)常设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

(八)与职责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常设工作机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关于财务的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中国兽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中文简称、英文全称、简称与缩写。

(一)中国兽药典委员会

中文简称:兽药典委员会

英文全称:VeterinaryPharmacopoeiaCommiss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英文简称:ChineseVeterinaryPharmacopoeiaCommission

英文缩写:CVPC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文简称:《中国兽药典》

英文全称:VeterinaryPharmacopoeia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英文简称:ChineseVeterinaryPharmacopoeia

英文缩写:CVP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通过,报农业部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来源: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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