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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兽药经营许可证到期继续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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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大湖镇XX兽药店《兽药经营许可证》于年1月22日到期,到期前未向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在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营业。经查实:年1月23日至3月11日未发现有兽药入库,在这期间有3笔的兽药的销售记录,共销售了7种兽药,数量32瓶(或包),总货值元,且与农资监管平台的记录相符。其行为已扰乱了兽药经营管理秩序。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换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到期后还继续经营兽药。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由于首次触犯且情节轻微,仅销售少量产品,并未造成不良后果,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兽药,并给予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元整;两项合计人民币元整。

免责申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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