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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与不罚关键在你以案释罚诠释尽责免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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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和治理水平,树立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建立公开透明的法制化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实行柔性执法办法(试行)》,现公布四起免予行*处罚的典型案例。

提醒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进货台账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法定的义务,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将面临相应处罚,履行了法定义务将依法免罚。

免罚案例

01

某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年11月,不合格检测报告显示高新区某餐饮店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采购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进购该批次牛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食品进货渠道合法,查验了真实、合法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检测报告,能提供进货单对进购的牛蛙追根溯源,充分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牛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的事实。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法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行*处罚的决定。

02

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予处罚案

年7月,不合格检验报告,某超市销售的庐山冬笋肉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资料显示,涉案食品为直接从生产厂家购进,当事人提供了收货单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销售单、产品检验报告单等资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03

某批发经营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予处罚案

年11月,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某批发市场经营户销售的小米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资料显示,当事人直接从产地购进小米椒,进货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产品产地证明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且提供了洪溯源电子追溯系统报备记录截图和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足以证明其不知道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04

某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予处罚案

年4月,不合格检测报告显示某批发部销售的精选全排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精选全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资料,显示上述精选全排直接从某屠宰厂购进,购进时查验并留存了屠宰厂营业执照、畜禽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精选全排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充分证明当事人履行精选全排进货查验义务、证明其不知道精选全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的事实。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当然有免也有罚

下面四起处罚案例

各经营单位就要好好注意了

不履行法定义务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处罚案例

01

某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年11月,不合格检测报告显示西湖区某餐饮店牛蛙,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经查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不合格牛蛙的进货单、供货商的相关证照、证明该批次牛蛙的合格检测报告等资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元);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柒元(元),上述罚没款合计贰万零壹佰肆拾柒元(20元)。

02

某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年11月,不合格报告显示某餐饮店采购的韭菜,其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这批次韭菜用于制作藜蒿炒腊肉的配菜,购进该批次韭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人民币元,罚没款合计.5元。

03

某商贸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案

年7月,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某超市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经查明,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材料证明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罚款人民币元。

04

西湖区某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椒案

年10月,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西湖区江南集贸市场内的某蔬菜店销售的小米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经查,该蔬菜店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向供货商索取这批小米椒的相关票据和检验报告。因该蔬菜店为小摊贩,其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罚款元;罚没共计元。

稿源

法规科

编辑

张焕凌

校对

毛星懿、彭磊

审核

帅健、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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