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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507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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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号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年2月1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号》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xls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

年1月28日

    

上观号作者:上海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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