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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制售“非药品”的梦想,被彻底地击碎了?
文/华中农业大学陈昌福、浙江省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夏枫峰、武汉科研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周鑫军
元月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1号)后,引起了我国部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经营者的某种程度不安,在不同媒体平台上也出现了来自各方面、持有各种观点的“解读”文章,在部分业内人士的文章中,提出了水产养殖用“水质改良剂”与“底质改良剂”是不可或缺的,认为这类产品在过去的岁月里,为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然而,当农业农村部于康震副部长就“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回答记着问的相关文章发布后,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的任何“解读”似乎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于康震副部长已经明确地指出“市场上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于康震副部长在答记者问中的指示,让准备以“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或者“微生态制剂”的名义,继续制售“非药品”人们的梦想,应该是彻底地击碎了。
我等作为长期从事水产养殖动物病害防控技术的专业工作者,在学习农业农村部的“通知”和于康震副部长答记着问的指示的同时,结合我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市场状况进行思考后,有如下几点初浅的体会,将其写在这里旨在与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经营者与广大水产养殖业者交流。
01
提高对农业农村部实施监管必要性的认识
与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相关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面对农业农村部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加强监管的一系列措施?采取何种理念与行动配合农业农村部的加强监管措施的实施,的确是关系到部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能否正常发展,乃至能否继续生存下去的问题。因此,对于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经营者而言,如何做到以正确的理念、积极的行动配合农业农村部实施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不仅对农业农村部对水产养殖投入品顺利实施各种监管措施是有利的,而且也是企业自身长远、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近些年来,如果人们能做到客观、公正地看待流通在我国市场上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真实状况的话,对这类产品现状所得出的印象一定是:从品类上看,堪称“名目繁多”、“千奇百怪”;从功能上看,似乎是“非用不可”、“无所不能”;从质量上看,的确是“鱼目混珠”、“泥沙俱下”!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市场似乎的确是“空前繁荣”起来了,然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质量也的确是“空前混乱”了!
导致我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市场出现目前这种混乱局面的原因有许多,其中一条被我们自觉与不自觉地忽视了的重要原因,这就是我们在制售这类产品过程中丢失了科学的态度与工匠的精神!毫无疑问,水产养殖是一门科学,而任何一种用于水产养殖业中的投入品,从其产品设计、生产、使用的各个环节,均应该拥有充分、可信的科学试验数据作为支撑,也只有这样做,才可能保证所制售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能够满足“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产品基本质量要求。
如果某个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推向市场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没有达到“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产品基本质量要求的话,就说明该企业推出的这种产品,缺乏应有的科学试验数据作支撑,或者是制售企业并未对该产品做过必要的相关科学试验与研究。缺乏科学试验数据作为支撑的产品,是难以保证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如果企业推向市场的某种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连基本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都难以保障,却将这样的产品销售给水产养殖业者以达到赚取丰厚利润之目的,其产品营销人员也就只能竭尽所能地借助一些高大上的科学概念、胡乱吹嘘这种产品的所谓“特殊功效”,销售产品主要靠忽悠,最终也就难以避免地步入以低价优势倾销产品的路子,甚至被迫走上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歧途。
毋庸讳言,农业农村部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加强监管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让这部分已经丢失了科学态度与工匠精神,仅仅依靠大量业务人员如簧的巧舌,通过大肆忽悠没有能力与条件辨别其产品质量优劣的无辜水产养殖业者,从事低价倾销假、冒、伪、劣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制售企业尽快地倒闭!因为只有让这类劣质企业全部倒闭了,才有可能有效地避免市场上“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反复上演,才能让具有科学态度与工匠精神,坚持通过科学试验获得科学数据后,始终坚持“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原则推出高质量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优质企业,获得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农业农村部实施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加强监管的措施,才算达到了监管目的、监管出了应有的成效!
一个有理想、有作为、有情怀和能担当的经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的企业家,应该明白的一个事实是,最近十多年来,在我国水产养殖投入品市场上,的确存在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严重违法行为,而且已经到了非常严峻的程度。如果农业农村部等监管部门容忍这种混乱局面、严峻状态再持续下去,不仅保障我国养殖业的产品质量、生态和生物等“三大”安全会成为一句空话,我国人民所期待的迅速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和高质量发展的计划与愿望,也将失去重要的根基。
因此,广大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的企业家应该明白,农业农村部实施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监管是势在必行的,也是与从事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的优质企业的根本利益完全一致的。
02
以积极的态度配合农业农村部的监管工作
作为经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优质企业的企业家,究竟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如何配合农业农村部对水产养殖投入品监管的工作呢?笔者觉得至少是应该认真做好如下几件事情。
1.系统地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让自己成为一个善于学习法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能自觉应用法律法规指导企业经营行为的,有理想、有作为、有情怀和能担当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的企业家。
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实施监管,是依据我国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因此,作为有志于经营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优质企业的企业家,应该深入、系统地学习并熟悉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全过程中,始终能做到遵纪守法,从而将自己经营的企业置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之下,让企业在阳光下运行、发展壮大。
2.努力学习水产养殖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让自己尽快成为一个懂专业、善经营、会管理的企业家。前面已经提到,水产养殖是一门科学,且存在着不同于其他专业门类的特点,如果不明白水产养殖业的各种固有的特点,从根本上讲是难以制造出真正符合水产养殖业特点的高质量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
譬如,我国将对畜、禽等陆生养殖动物使用的药物,以及对鱼、虾类等水产养殖动物使用的药物,都是按照“兽药”的管理措施进行管理。然而,对于在陆地上生活的养殖动物使用“兽药”,与在水体中生活的养殖动物使用“兽药”,执业兽医们采用的用药途径、方式、剂量等,是存在着巨大差异的,而且其使用“兽药”后的药效评价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简而言之,用于陆生养殖动物的“兽药”,与用在水生养殖动物的“兽药”,在诸多方面都是有所不同的,即此“兽药”并非彼“兽药”。如果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的企业家,不懂得水产养殖业的特点和水产养殖动物用“兽药”的相关基本知识,是难以生产出高品质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
3.坚持在实践中学习与总结相关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制售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科技水平。我国的水产养殖业发展历史虽然已经经历了数千年之久,但是,近几十年来的现代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让广大的水产养殖业者以及科技人员所拥有的知识与经验,已经难以满足当代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的需求。从水产养殖业客观需求的层面而言,所有的与水产养殖业相关人员,均应该采取让自己的自满自足心态归零,拥有重新出发、积极学习的态度,努力地从实践中学习新知识以充实自己的知识体系。而对于经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企业的企业家而言,更应该在实践中学习与总结过程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始终走在水产养殖业相关从业人员的前面。
譬如,作为经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企业的企业家,在懂得了此“兽药”并非彼“兽药”的问题后,就不能笼统地再将其解释为水产养殖业有不同于畜牧业的自身特点等,而应该组织本企业技术人员或者聘请相关专家,拿出具有说服力的相关试验研究数据来给予证明。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解决这类问题,发现问题就解决或者阐明其问题,这才是负责任、有情怀和能担当企业家应用的作为。千万不能认为解决和阐明这些科学问题只是科学研究者的事情,而与自己无关。
又如,只要深入到水产养殖业现场就不难发现的问题,即使质量完全合格的“国标渔药”,也可能难以有效地治疗水产养殖动物发生的疾病。只要稍作调查研究,即可明白出现这种问题的真实原因,这就是因为在某个水体中已经多次使用过这种渔药后,导致了水产养殖动物致病生物已经对这种药物产生了耐药性的缘故。解决问题的唯一正确途径,就是要持续的、准确地掌握水产养殖动物致病生物对药物耐药性的变化状况,再根据其耐药性的变化状况,做到精准用药就能有效地治疗疾病了。
作为有责任心、有情怀、有担当的经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企业的企业家,不能仅限于弄明白问题发生的原因,还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力主动地参与到其中去解决行业内存在的这些问题。如果全国的经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企业的所有企业家,均能做到在阐明水产养殖动物致病生物耐药性状况的前提下,再实施精准给药,不仅可以提高制售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科技水平,实现“科学用药”、“精准用药”和“减量用药”的目标,而且全国人民期待的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愿望,才有可能达成。
03
践行科学试验精神提升产品科技水平
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通知”中,拟实施的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加强监管的范围,已经非常清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内容的规定,凡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剂等,均应该按照兽药监督管理。并且在“通知”中已经告知相关人员,对于尚无法界定其作用范围的产品,还可以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明确的指示。
按照“通知”中明确的产品类型,虽然产品制售企业的管理人员可以将上述产品分别归类为所谓的“水质改良剂”、“水质调节剂”和“微生态制剂”等,但是,“通知”中也明确指出了,再也不能将其中任何本属于兽药的产品,借助所谓“非药品”和“动保产品”的旗号,达到避开农业农村部监管的目的,因为“通知”中已经没有给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留下任何存在的空间了。
作为经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的企业家,不要总是将有限的精力放在如何利用生花妙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上做文章,通过有意避开使用“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和“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等字句,达到逃避监管部门将其作为兽药进行监管的目的。而要将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到如何提高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以及整个行业科技水平上来。因为只有产品质量提高、应用功效明显可靠,行业科技水平提升,相关企业才能拥有更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空间。
我国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很多,作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首先要保证所制售的产品达到“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基本质量要求。为此,一个获得了生产资质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在向市场推出某种产品之前,就需要根据产品的功能完成相应的功效性试验研究,从而根据其试验获得的实际功效,制作出真实、可靠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譬如,对于某种消*剂产品,在将其推向市场之前,不仅需要按照消*剂试验规范,完成消*剂在实验室条件下的杀菌效果验证性试验,还需要在具有不同理化状态的养殖水体中,完成消*剂对水体中可培养细菌的杀菌效果验证性试验。在完成相关试验并根据验证性试验的真实结果,制定出这种消*剂产品的说明书,才能使该产品的使用者更真实全面的了解产品性能,为科学、精准、高效用药打下基础。
又如,对于某种杀虫剂产品,在将其推向市场之前,首先是要按照*理学试验规范,完成对用药对象的*理学试验,在获得安全浓度的前提下,完成在实验室条件下的杀虫效果验证性试验,以及在呈现不同理化状态的养殖水体中,完成对养殖水体中养殖动物寄生虫的杀虫效果验证性试验。在完成系列试验的基础上,根据验证性试验的真实结果,制定产品说明书,才能保证杀虫类产品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再如,对于某种抗生素类产品,在将其推向市场之前,至少是要按照微生物学的试验规范,在实验室条件下完成对水产养殖动物致病菌的抑、杀菌功效试验,在获得对致病菌的抑、杀菌有效浓度的前提下,根据完成系列试验的真实结果,制定出该产品说明书。在应用抗生素类药物治疗水产养殖动物致病菌引起的疾病之前,还需要了解引起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致病菌对抗生素药物的敏感性,只有根据致病菌对不同抗生素类药物真实敏感性数据,才能做到科学选择药物和精准确定用药剂量,才能保证药物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总之,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一定要坚持做到的工作是,在向市场推出某种产品之前,要完成产品使用效果的验证性试验,证实其产品确实具有产品说明书中陈述的作用与功效后,才能将其推向市场。如果某企业暂时不具备完成这种药效验证试验条件时,也可以委托具有试验条件的单位,协助其完成这类药效验证性试验后,再向市场推出其产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一定要杜绝的做法是,不完成任药效试验研究,而在其产品说明书中,将其产品的功能标称为具有“调水”、“改底”的作用,一旦被人问及其产品的“调水”、“改底”的具体指标时,则就出现答非所问,出现问与答者均陷入十分尴尬的局面。
04
给农业农村部等监管机构的几点建议
综上所示,笔者认为农业农村部实施对我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强化监管,其目的是很明确的、对象是很清楚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尤其是对于规范目前我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市场秩序,确保我国水产养殖产品质量、生态和生物等“三大”安全,迅速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是及时且十分必要的。为了保障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各项强化监管措施的顺利实施,建议农业农村部等相关监管部门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