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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药典版编制完成,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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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号公告,公布农业农村部已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版)》(以下简称《中国兽药典(版)》)一部、二部、三部的编制工作,并制定了配套的说明书范本,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提出自《中国兽药典(年版)》施行之日起,《中国兽药典(年版)》《兽药质量标准》(年版)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等收载、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相关公告事宜见下文(节选):

以下内容来源: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号

三、《中国兽药典(年版)》收载品种未收载的制剂规格(已废止的除外),其质量标准按照《中国兽药典(年版)》收载品种相关要求执行,规格项按照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四、下列标准继续有效,但应执行《中国兽药典(年版)》相关通用要求。

(一)《中国兽药典(年版)》未收载品种且未公布废止的兽药国家标准;

(二)经批准公布的兽药变更注册标准且《中国兽药典(年版)》未收载的兽药国家标准。

五、年7月1日起申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和兽药检验机构应按照《中国兽药典(年版)》要求进行样品检验,并在兽药检验报告上标注《中国兽药典(年版)》兽药质量标准。此前申报的,兽药检验报告标注的执行标准可为原兽药质量标准,也可标注《中国兽药典(年版)》兽药质量标准。

六、年6月30日(含)前生产的相应兽药产品可按原兽药标准进行检验,并在产品有效期内流通使用。

七、年6月30日(含)前取得批准文号的《中国兽药典(年版)》收载品种,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范本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范本内容自行修改,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原标签和说明书可继续使用至年12月31日。年12月31日(含)前生产的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的兽药产品,可在产品有效期内流通使用。

对年6月30日(含)前申报《中国兽药典(年版)》收载品种产品批准文号、兽药检验报告执行标准为原标准的,被退回再次申报时,原检验报告在年6月30日前可继续使用。

原公告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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