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兽药监察所
关于兽药产品追溯管理的通知
全县各兽药经营企业:
按照农业农村部“兽药追溯新规定”(第号公告)和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兽药经营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吉牧医发〔〕88号)的要求,以开展日常巡查、假兽药查处、兽药GSP检查验收等活动为契机,对辖区兽药经营企业开展兽药产品追溯管理专项检查,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把兽药GSP检查验收关
对照《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六个行业规章的通知》(吉牧医发〔〕54号),结合《吉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严格审核兽药企业追溯系统使用情况。一是对申请兽药GSP复验及变更未配备扫码设备或连续三个月未上传数据的企业,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二是对连续三个月未上传数据已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予受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申请材料,已申报的退回。
二、严守兽药产品追溯准入关
按照农业农村部“兽药追溯新规定”(第号公告)的要求,未按照规定实施追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罚。六个月以上无数据上传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责令交回《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没有上传的兽药产品涉嫌假劣兽药的,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从严从重处罚,已上传的产品对经营企业不予处罚。
特此通知。
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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