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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普法之聊聊ldquo经营劣质兽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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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1月15日,某兽药技术服务部因经营的“荆防败*散”,经抽样检测不达标,被所属农业局立案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数量较小,并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该农业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两倍货值金额罚款的行*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劣质兽药违法行为案例。此案当事人在不自知的情况下经营了劣质兽药,被抽样检测发现。此类劣质兽药无法达到预期疗效,对养殖业的潜在风险不可低估。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对于违法行为,农业行*处罚只是手段,目的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督促经营者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将主动把好质量关,促进管理相对人合法经营,更好地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农业生产、建设美丽新农村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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