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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区农业农村局一起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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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钟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检查中,发现钟山区某农资经营店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查明,该经营店经营有“鸽滴威第四代抗毛滴虫”“滴球快克毛滴虫与球虫2合1”等鸽用兽药8种67盒/瓶,货值金额人民币壹仟伍佰玖拾壹元整(.00),在其门店左侧醒目位置长期挂有“特许授权.爆灯鸽药特约经销商”牌匾,但未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本机关查明违法事实后按程序依法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经营店立即停止经营兽药,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并处货值金额2.1倍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肆拾壹元壹角整(.10)。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该经营店以“鸽药不是兽药”“自用而非经营”“库房是私人场所”等理由于年6月17日向复议机关即钟山区人民政府提出撤销钟山区农业农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复议机关审理,钟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经营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该经营店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特许授权.爆灯鸽药特约经销商”牌匾的行为足以表明其经销商身份并达到广告宣传的作用,信鸽鸽药符合《兽药管理条例》中关于兽药定义的范畴,库房属于经营场所的附属空间。

年8月13日,钟山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钟山区农业农村局对该经营店作出的“责令该经营店立即停止经营兽药,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并处货值金额2.1倍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肆拾壹元壹角整(.10)”行政处罚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维持了以上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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