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闺蜜送了我一只小狗
小狗来家第一天,就病了
我赶紧拿起手机
拍照、问诊、买药膏
一顿操作猛如虎
可是小狗却……
案情简介:
年11月5日,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经营的网店开展检查中,查见其在网店内上架销售3款某品牌兽药。经查,当事人所发布的兽药广告宣传内容未经审查,且广告宣传网页内使用“安全无毒”“细菌感染克星”“正规兽药批准文号”“真菌克星”等文字及图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展开立案调查。
法律分析: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其网店内发布未经审查的兽药广告,并对兽药商品使用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违反科学规律,误导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四)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温馨提示: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网上经营兽药并发布兽药广告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且符合《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的相关规定,方可对外发布。
在网络购物发达的今天,由于门槛较低,一些商家都会通过自家的网店来发布广告,但是,互联网广告并非法外之地,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一样严查一样罚!希望各位广告活动主体严格自律,依法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也发现涉嫌广告违法情况
可随时拨打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撰稿:奉贤市场监管
原标题:《安全无毒?真菌克星?兽药广告不能随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