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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阳光玫瑰葡萄苗两人获刑又罚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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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玫瑰葡萄带来的可观经济收入吸引着广大农户相继栽种,但面对种苗选择时需谨慎,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种子案,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

基本案情

年,被害人罗某在某电商平台上欲向被告人陈某平购买1万余根阳光玫瑰葡萄苗。陈某平在明知被告人陈某超没有阳光玫瑰葡萄苗的情况下,仍谎称陈某超有阳光玫瑰葡萄种苗售卖,并将陈某超介绍给罗某。陈某超与罗某在山东省平邑县签订阳光玫瑰葡萄苗买卖合同后,将蓝宝石葡萄苗假冒成阳光玫瑰葡萄苗以4.2元/根的价格卖给罗某,累计销售苗种根,共收货款元。

罗某于年3月将该批葡萄苗进行栽种,栽种过程中发现该葡萄苗与阳光玫瑰的特征特性不符。年4月,根据专家现场鉴定,该批株葡萄苗不是阳光玫瑰葡萄品种。经评估,罗某物化和人力成本损失计元,因推迟种植预计造成产量损失近2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超、陈某平在销售农林种子过程中,以蓝宝石葡萄苗冒充阳光玫瑰葡萄苗销售给被害人,使被害人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平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两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互联网+”种业的不断发展,种子、种苗的网上交易日益增加,而种子、种苗、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作为特殊商品,消费者很难立即分辨真伪。这就要求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种子时,选择有经营许可的正规厂家。而网络销售种子经营者,则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县级人民*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确保种子质量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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