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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完25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谈谈禁用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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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洋挂号 http://news.39.net/bjzkhbzy/210818/9332512.html

近年来,在市场监管总局实施的国抽和地方市监部门实行的监督抽检中,市场销售的蛋类、肉类被检出含有氟苯尼考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各地市监执法人员意见并不一致。

实际上,不仅仅是氟苯尼考,对于禁用兽药和兽药残留超标区分与判断,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争议,如何适用法律,适用何种法律,需要执法人员的准确把握。

本文以氟苯尼考为例,在剔除了无效案卷后,收集了行*处罚文书网公示的份行*处罚决定书,对文书中的地区、经营者类别、案涉食品、处罚环节、案件定性、罚没款、抽检送达时间等要素进行了分析,结果如下。

一、案件分布

个处罚案例中,涉及16省区县,其中市区96个,县、县级市67个。个体工商户家,合作社6家,企业55家,学校4家。经营环节家,餐饮环节31家。

案涉食品中,氟苯尼考检测不合格以蛋类居多,但肉类也有所涉及,肉类同时检出金刚烷胺、氧氟沙星、恩诺沙星等多种抗生素的概率较大。例案件中涉及鸡蛋例,鸭蛋48例,鹌鹑蛋9例,鹅蛋1例,鸽子蛋1例,鸡肉1例,牛肉4例,羊肉1例,猪肉8例。

二、法律法规适用

从案例的处罚依据来看,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法规。

在例处罚案件中,各执法部门认定氟苯尼考检测不合格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五花八门,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定性:

1、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该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该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4、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5、违反了省条例,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6、对于餐饮环节查处的氟苯尼考检测不合格案件,均认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第一种和第三种定性,没有本质性的不同,都是认为其属于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按照省条例进行处罚的,也全部是认定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因此持该观点的处罚决定书占到了总量的76%,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三、行*处罚的自由裁量

在份处罚决定书中,剔除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未标明或无法计算的案例,剩余有效案卷份。选取处罚最多的定性,分析其货值金额与罚款关系如下。

1.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关系图

罚款均值元,中位数元。

2.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关系图

罚款均值元,中位数元。

3.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处罚关系图

罚款均值元,中位数元。

4.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条例处罚关系图

罚款均值元,中位数元。

5.餐饮环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关系图

罚款均值元,中位数元。

从图表中可以看出,所有案例中,仅有1例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无论是基于哪种定性作出的处罚决定,大部分案例都进行了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笔者也发现了几个有意思的现象:

1.货值金额与罚款数额之间不具备显著相关性,基于各地关于此类案件的行*处罚裁量基准不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如何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把握尺度也不尽相同。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罚幅度为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罚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但在实际处罚中,基于条减轻处罚的幅度要远远高于条。宁选择第条作大幅度的减轻处罚也不依照罚款相对较低的第条,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各地在案件定性上确确实实存在着理解上的不一致。

3.无论是经营环节还是餐饮环节,基于《食品安全法》做出的处罚金额中位数均为元。这个数字似乎是大部分执法人员心中对低货值金额案件的合理处罚金额,很多经营环节的案件都进行了减轻处罚,大部分餐饮环节案件并没有进行减轻处罚,只进行了从轻处罚。

四、抽检时间与立案或送达时间间隔

在份处罚决定书中,剔除了时间明显错误(相隔时间为负数、相隔时间超过半年等)、抽检时间与立案或送达时间不明确的案卷,有效案卷剩余份。部分案卷缺失立案或送达时间,我们选取其中较早的时间作为案件开始的时间。采用NETWORKDAYS.INTL函数计算从抽检到送达或立案相隔的工作日进行分析。(年、年数据偏少,仅有4个和6个,不具有统计意义,本文以、年数据进行分析。)

年,抽检-报告送达(立案)平均间隔天数22.9天,中位数22天。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5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也就是说,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从抽检程序开始,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样品送达天数+27个工作日+报告邮寄在途天数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年,抽检-报告送达(立案)平均间隔天数22.3个工作日,中位数20个工作日,最长间隔天数为70个工作日。年,抽检-报告送达(立案)平均间隔天数22.9个工作日,中位数22个工作日,最长间隔天数为81个工作日。虽然年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推迟送达或立案,但间隔天数并没有显著增加,超长间隔天数占比甚至还有所减少。食用农产品的特殊性要求检验机构和监管部门更加注意时效性,超长的间隔天数对食用农产品的召回和溯源都有不利的影响。

五、文书质量

在案件查询过程中,笔者也发现,部分处罚决定文书的质量仍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部分文书除了上文提到的时间逻辑错误、关键要素不完整等情况,还存在着未没收已查明的违法所得、最终处罚定性仍使用“涉嫌”字样、对罚款金额等非个人隐私进行打码等各类问题。一份高质量的行*执法文书,不仅是对执法人员高素质的反映,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执法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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