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禁*工作相关要求,市农业综合行*执法队结合农业执法检查,对辖区内兽药经营门店、动物诊疗场所经营使用兽用麻醉药品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依法履职强化兽用麻醉药品的管理,防止兽用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近日,和静县禁*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县公安局禁*大队、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县兽药店开展突击检查。期间,检查小组主要对兽药店的经营许可证、药物进货源头、进货价格、零售价格、购买人群等方面进行排查,以掌握辖区内“盐酸替来它明”销售的整体情况;同时告诫兽药店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精麻药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要按照“五专”(即专人、专柜、专销、专帐、专用处方管理)要求实施管理。
下一步,和静县禁*部门将紧紧抓住国家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有力契机,深入推进“净边”专项行动和“集群打零”工作,加强新型*品中涉及麻醉、精神类药品的培训,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实现信息互通、及时管控的长效机制。
药品与*品间的界线
根据《刑法》第条规定,*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包括种麻醉药品、种精神药品和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整类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品与药品,往往具有双重的属性:1.合理用于医疗目的、用以为病人解除病痛的就是药品,反之,滥用的就是*品。麻醉性镇痛剂与部分精神药品就属此种情况,如吗啡、阿片、可卡因、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等。2.药品是出于医疗的需要,具有医疗价值;而*品本身不具有药用价值,不是出于医疗目的而生产或使用。如海洛因、大麻、冰*及摇头丸等,它们在临床上不具有任何药用价值。3.“药品”和“*品”具有双重性质,违背法律规定生产、使用的药品就是*品,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就是药品。
违规售卖麻醉剂将面临处罚
根据条例,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管制药品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对发现单次购买超过处方上限或者三次以上购买管制药品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零售企业第一次被发现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再次被发现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管制药品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未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麻醉及精神类药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