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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这些饲料审批和兽药审批中介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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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3日,农业部公开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项国务院部门行*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这也是加快行业发展,提高办事效率的一个大好*策,那么涉及到畜牧行业的都有哪些项目呢?取消之后审批流程又变成了怎样了呢?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畜牧行业相关)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出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菌株保藏编号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审批部门:农业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4号)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国家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
  处理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菌株保藏编号;审批时加强对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的核查
  一、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审批部门:农业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4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
  处理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菌株保藏编号;审批时加强对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的核查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代理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审批部门:农业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2号)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境外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其他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处理决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出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菌株保藏编号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审批部门:农业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4号)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生产地认证的菌种保藏机构
  处理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菌株保藏编号;审批时加强对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的核查
  四、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审批部门:农业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4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中介服务实施机构:生产地认证的菌种保藏机构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生产地认证的机构或中国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处理决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五、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进口兽药注册代理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向中国出口兽药注册和兽药进口审批的子项)
  审批部门:农业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国内法人单位
  处理决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六、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及新兽药注册审批的子项)
  审批部门:农业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55号)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具有相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生产条件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企业
  处理决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技术评估、评审
  七、中介服务事项名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
  审批部门:农业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处理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验室检验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依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

文章来源: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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