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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实施执业兽医在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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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实施执业兽医在线备案和查询的通知

农牧便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执业兽医备案管理,我局组织开发了执业兽医在线备案和查询平台,将于年8月1日正式开通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线备案

(一)备案材料

在线申请执业兽医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信息,并提交如下材料:

1.执业兽医备案表。

2.身份证明。

3.健康证明等材料。

4.执业机构聘用证明或服务协议。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备案程序

1.申请人登录“中国兽医网—执业兽医专栏—执业兽医备案”,按程序注册登录,在线提交申请备案材料。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登录“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备案材料真实、齐全的,予以备案。申请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备案申请,并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

二、在线查询

1.公众可登录“中国兽医网—执业兽医专栏—执业兽医查询”,输入有关信息后在线查询执业兽医备案情况。

2.对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但尚未备案的从业人员,在线查询时仅显示注册信息,有关人员应及时办理备案。

三、其他事项

1.开通在线备案后,原线下备案渠道仍保留,按原方式办理。

2.申请人在线申请备案时,应在备案平台下载打印《执业兽医备案表》,签字确认后再提交。健康证明等材料,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未患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证明,或健康证明、体检报告等材料。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执业兽医在线备案和查询平台的宣传,强化本辖区内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人员的备案管理。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年7月26日

农业农村部公布全国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抽检结果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我部组织对全国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年第一季度完成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7批,不合格3批(见附件1)。

年第一季度完成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省级监督抽检批,不合格9批(见附件2),部级跟踪检验34批,不合格11批(见附件3)。

年第一季度监督抽检中发现假兽药1批和不符合兽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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