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31号令),对30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新修订的30件部门规章全文已发布,其中包括《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内容
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的“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三)删去第八条第三款。
(四)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修改为“属于认证新领域,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
(五)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修改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失信名录”修改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修改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删去第二款。
(八)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和第二款中的“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或者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失信名录”修改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0件新修订部门规章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详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31号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