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条规定了,具体表述如下: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立案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了本罪的立案标准: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2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三、司法解释
(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的第7条,规定了本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为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以50万元为起点。
(二)《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件的通知》
最高检的通知指出,对于“以同一科属的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属于刑法上的‘假种子’”。
律师简介:刘正要,上海律师,刑法学硕士,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企业合规、私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