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食品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号)
动物食品中停止使用的兽药
(农业部公告第、、、号)
已批准的水产养殖兽用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
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鉴别假、劣兽药必知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p>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p>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p>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
建议养殖者不要盲目听信部分药厂的推销和宣传!凡是称其产品为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必须有农业农村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号)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