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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不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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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招牌,收到整改通知后依法变更登记;未按时报送公司年度报告,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承诺今后按时报送年报;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改正违法行为……这些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律免于处罚。

近日,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年十大包容审慎监管典型案例,通过详细的案件分析及处理意见,让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新行业等类型企业,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激发创新创业激情,也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效能,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

据悉,年9月以来,佛山市市场监管局率先在广东省市场监管系统出台了第一批包容审慎监管清单,次年响应中央、省、市关于助力复工复产的政策结合监管形势该局又出台第二批包容审慎监管清单,佛山包容审慎监管清单不断扩容。截至目前,佛山市两批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共57项内容,惠及企业家,减免罚款约万元,“包容审慎监管”机制逐步完善。

佛山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继续立足部门职能,抓“六保”促“六稳”,贯彻“放管服”工作要求,不断推动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形成完备的工作规范与工作机制,为佛山当前复工复产和创造良好市场发展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佛山市市场监管领域年十大包容审慎清单适用典型案例

一、佛山市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案

1.案件事实

当事人佛山市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年12月1日被群众举报擅自变更招牌,禅城区局于年12月10日对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该公司随后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2.案件性质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3.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禅城区局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4.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的具体条款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第1项的规定。

5.法律实践效果及社会效果

既有效纠正了企业的违法状态,又结合了违法的主观恶性较小、轻微、首次等实际情况,做到了过罚相当,有效地激发了市场活力,优化了营商环境。

二、佛山市某家居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案

1.案件事实

年9月17日,当事人佛山市某家居有限公司向禅城区局书面提出申请,称因其未按时报送年年度报告,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已改正违法行为,并承诺今后按时报送年报,遵守法律法规,故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经查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该公司于年9月16日报送年年度报告,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2.案件性质

该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行为,其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的具体条款

因该公司自行补报年度报告,主动前来申请移出异常,且经查其只有一个年度未年报,符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第30项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其不予处罚。

5.法律实践效果及社会效果

在执法过程中,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的成效在于能让企业感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有温度执法”,通过人性化的执法理念,能进一步塑造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特别是今年初爆发新冠病毒疫情期间,不少企业因延迟复工复产、运营成本开支高居不下,消费购买群体剧减等各方面的因素在经济上已造成不少的损失,经营上普遍存在一定的困难,行政处罚对其来说是雪上加霜。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监管执法部门,在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底线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到企业营商方面的难处和困境。因此,借助双容制度的实施将更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让企业经营早日走上正常经营的轨道。

三、广东某软件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案

1.案件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广东某软件有限公司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年度报告时间为年12月4日,超过了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的国家规定期限。

2.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所指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情形。

3.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既无从轻又无从重处罚情形,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一般行政处罚:罚款元。

4.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的具体条款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第30项,违法行为:公司未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凡是主动前来申请移出异常的,且经查其只有一个年度未年报的)。定性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法律实践效果及社会效果

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以来,保障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水平,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佛山市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违法发布专利广告案

1.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佛山市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办公、礼堂椅网络销售业务,并在阿里巴巴上开设“佛山市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网店”。经当事人确认,在其销售的“可堆叠培训桌学校课桌学生学习桌”产品页面上标注有:“专利款式,创新设计”内容,但是未标注专利类型及专利号。当事人于年10月30日申请了款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该款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4.1,专利权人:陈某,授权公告日:年3月22日,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2.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其网店的商品页面标注“专利款式,创新设计”,但是未标注专利类型及专利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

3.处理意见及依据

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因其符合包容审慎监管清单条件,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4.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的具体条款

鉴于当事人仅在网页上的广告涉及专利,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该专利是当事人合法有效持有的。符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第7项规定,免于处罚的情形。

5.法律实践效果及社会效果

当事人该违法行为主观恶意不明显,社会危害性极低,执法部门通过责令改正,引导企业规范标注的方式即可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免于行政处罚也让企业主感受到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人性化。

五、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添加剂超标食品但履行了索票索证义务案

1.案件事实

年8月18日,高明区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散装饺子皮(购进日期:年8月18日)进行监督抽检,随机抽取1.78公斤用于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被检样品共检4项,其中第4项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检出0.g/Kg,超过检出限量0.g/Kg,不符合GB-《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并查明,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年8月18日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乐安彭某食品部采购上述饺子皮2公斤,购进价格为5元/公斤,定价10元/公斤对外销售。上述散装饺子皮于当日全部对外售出。

2.案件性质

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3.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当对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处罚。

4.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的具体条款

鉴于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索票索证义务,且不知道其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高明区局最终决定对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免予处罚。并将案件线索信息提供给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得到进一步处理,实现了一查到底、溯源打击的目标。

5.法律实践效果及社会效果

本案中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履行了索票索证义务,能够如实提供上级供货商信息。高明区局在办理上述案件当中,对当事人最终作出免予处罚决定,并将供货商线索信息提供给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得到进一步处理,实现了一查到底、溯源打击的目标。

六、冯某蔬菜档销售超标食品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案

1.案件事实

年9月3日,市局委托广东中科英海科技有限公司对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市场冯某蔬菜档进行监督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蔬菜档销售的年9月3日购进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实测数值0.32mg/kg,(标准指标≤0.05mg/kg)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的芹菜,所检项目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3.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4.适用包容审慎监管的具体条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不合格蔬菜作无害化处理,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5.法律实践效果及社会效果

销售者履行了相关进货查验义务,其自身在进货时不能预见其购进的食品存在内在质量问题,不具有故意,给予免于处罚,并在执法过程中给予纠正和教育,体现了执法与普法相统一、教育与处罚相统一的社会效果。而且由于其提供线索信息得以进一步处理了蔬菜批发方,实现了一查到底、溯源打击的目标。

七、某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但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案

1.案件事实

年6月11日,受市局委托,佛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佛山市高明区某百货店经营的南*薯片蛋糕(型号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年5月24日)进行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为:共检15项,其中第8项不符合GB-标准要求,本次市级监督抽检不合格。年7月6日,高明区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并未发现上述批次南*薯片蛋糕,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佛山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

经查明,当事人于年6月4日从佛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货上述南*薯片蛋糕1件(共2.5kg),抽检2.05kg,销售0.45kg,销售价格为29.6元/kg,货值金额为74元。

再查明,上述南*薯片蛋糕由福建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年5月24日制作生产,该生产厂家提供了上述食品年度《检验报告》和上述批次南*薯片蛋糕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给当事人。

2.案件性质

佛山市高明区某百货店经营的南*薯片蛋糕经检验丙二醇含量不合格,佛山市高明区某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3.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4.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的具体条款

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涉案产品违法,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高明区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5.法律实践效果及社会效果

销售者履行了相关进货查验义务,其自身在进货时不能预见其购进的食品存在内在质量问题,不具有故意,给予免于处罚,并在执法过程中给予纠正和教育,体现了执法与普法相统一、教育与处罚相统一的社会效果。而且由于其提供了薯片蛋糕的生产商线索信息,得以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进一步处理,实现了一查到底、溯源打击的目标。

八、三水区乐平镇王某小吃店未按规定悬挂经营许可证案

1.案件事实

年12月15日,三水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王某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正在营业,但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2.案件性质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3.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三水区局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的具体条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检查,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第16条清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5.法律实践效果及社会效果

在疫情没有完全解除的环境下,社会流动人员大幅度减少,微小企业、个体户面临着巨大的经济下行压力。经过对当事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包容审慎处理,从经济处罚转为法规教育,减少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优化了经营者的竞争环境,保护了市场主体,降低了社会维稳压力。

九、佛山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案

1.案件事实

年4月8日,三水区局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佛山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反映称,其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年度年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经现场了解,该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该公司是因对公示年度报告的法规不懂,造成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年度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佛山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年03月21日注册登记成立,成立后由于内部管理原因,无正当理由在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期间,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7月15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当地主流媒体佛山日报刊登《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年度报告的催办通告》,向社会公告未进行年度报告的经营户补报年度报告的相关要求,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未向社会公示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2.案件性质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年度报告的行为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行为。

3.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三水区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4.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的具体条款

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反且只有一个年度未按期报送,并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主动改正违法违规的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属于《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第30项,公司未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主动前来申请移出异常的,且经查其只有一个年度未年报的情形。

5.法律实践效果及社会效果

在市场经济低时期,迷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既对违法企业做一个行政提醒,也不会在困难时期增加企业更大的压力,在批评教育的同时也鼓励企业的健康发展,给予企业信心,实现双赢。

十、佛山市三水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净含量字符高度不足案

1.案件事实

三水区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年11月5日在兴宁市某百货商行抽检的某纤果畅膳食纤维饮品(卡曼橘味,毫升/瓶,标称生产者名称:佛山市三水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标签净含量字符高度不足4mm,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三水区局对佛山市三水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

2.案件性质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3.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的具体条款

依据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第13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三水区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5.法律实践效果及社会效果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的标签净含量字符高度不足4mm,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首次轻微违法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运用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第13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向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报送整改情况说明等要求,在执法过程中释法、普法,促进了生产者增强合法生产的自律意识,依法合规开展生产活动,保障食品安全。

来源: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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