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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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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社会实际对于原解释进行了修订完善。食品安全事关我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法律如何保护我们“舌尖上的安全”,听听贵州律师怎么说。

名词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律师说法

Q

食品生产经营应该符合什么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Q

哪些食品是法律明文禁止生产经营的?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Q

餐厅在经营中关于保证食品安全有哪些义务?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2.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4.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Q

包装好的食品上必须有标签吗?

是的,必须有。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如果是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散装食品同样也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PS: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食品添加剂也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Q

危害食品安全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非法经营罪等。

法条详解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什么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二)什么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三)什么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5.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什么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1.致人死亡的;

2.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3.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什么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6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什么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3.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三)什么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1.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3.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四)如何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1.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2.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

3.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

4.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

5.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6.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的情形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4.提供广告宣传的;

5.提供其他帮助行为的。

其他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形

1.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3.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4.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6.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7.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情节严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0.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罪。

11.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2.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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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贵阳)

原标题:《法律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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