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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布9起食品违法案件凉茶店感冒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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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2月19日下午发布了年广东省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食品领域违法案件)。年以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食品违法等行为,现公布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吃得好、吃得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梅州市梅县区某村镇郭某某发粄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年4月12日,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郭某某发粄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味酵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月29日,梅县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年3月28日,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梅县区某村镇郭某某发粄店制作经营的米面制品(粄)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2批次味酵粄和1批次鸡血粄检出硼砂。经查,当事人为使其经营的味酵粄、鸡血粄增加韧度、口感好,从药店、网络购进硼砂,添加至其生产加工的上述食品中并销售给消费者。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扣押非食品原料硼砂。郭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4月12日,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月29日,梅县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山市某凉茶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年5月18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依法对中山市某凉茶店经营的“感冒茶”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制作日期为年5月18日批次的“感冒茶”检出氯苯那敏(含量为0.mg/kg)、对乙酰氨基酚(含量为13.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列明的药品。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药品,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9月23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9月24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广州市某生物工程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钙维生素D软糖”案

年1月20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州市某生物工程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钙维生素D软糖”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经对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广州市某生物工程公司生产的“钙维生素D软糖”进行监督抽检,涉案“钙维生素D软糖”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一批并对外销售获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钙维生素D软糖”产品抽检霉菌和酵母项目超标,可能对相应人群造成一定的健康危害,应依法惩处。

四、湛江市廉江市廉城某咸菜档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制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年5月5日,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廉江市廉城某咸菜档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制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3月3日,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廉江市廉城某咸菜档进行检查,现场查封扣押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成品“酸甜黄瓜”、半成品“酸甜黄瓜”、半成品“酸菜”一批。经检验,涉案的上述食品,甜蜜素、糖精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甜蜜素、糖精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经营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遵循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者要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依法组织生产,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阳江市阳西县薛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年2月15日,阳江市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薛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检验食用农产品猪肉、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1月10日,阳江市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薛某某在阳西县某市场内经营猪肉的档口进行检查,该档口桌面上摆放已经屠宰开的猪待售,且上述猪身上没有发现有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猪肉的《猪肉出仓专用凭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并承认上述猪肉没有检疫检验证明,是其私宰后才运送到上述档口销售的,尚未销售出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因上述猪肉尚未销售出去,违法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遵循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猪肉等肉类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当事人销售明知是未经检疫检验的私宰肉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六、揭阳市普宁市某农业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年1月5日,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普宁市某农业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监督抽检,普宁市某农业公司销售的食品“大脚鸡”,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普宁市某农业公司向他人购进活鸡并进行屠宰,将屠宰好的鸡肉对外销售,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遵循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销售不合格食品,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东莞市大朗某蛋糕店使用金箔制售蛋糕案

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有关部署要求,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积极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坚决遏制“食金之风”,引导公众树立良好饮食风尚。

年4月14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依法对当事人东莞市大朗某蛋糕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当日制作售卖含金箔纸装饰的蛋糕一个销售给投诉人,经投诉人反映后,当事人停止使用金箔纸并全额退还了商品价款。另查明,此前当事人还曾制作售卖含金箔纸装饰的蛋糕一批。当事人生产经营含有金箔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遵循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年8月18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八、潮州市某幼儿园未按实际时间记录食品留样案

年1月13日,潮州市枫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幼儿园未按实际时间记录食品留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经查明,潮州市枫溪区某幼儿园为贪图方便,没有严格按照食品留样制度要求如实记录留样时间,且在一年内曾因同样问题被作出过警告的行政处罚,属于再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遵循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潮州市枫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茂名市信宜市两家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年12月3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反食品浪费执法,依法对当事人信宜市某酒家、信宜市某奶茶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信宜市某酒家、信宜市某奶茶店在进行餐饮服务的时候未在经营场所门口、收银台、操作场所、点菜单和用餐场所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年12月27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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