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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这些食品抽检不合格涉及水煮花生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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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6批次省级以上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食品核查通告〔〕02号)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可查看完整内容)

在年国家局组织的国转移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3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泰安高新区悦江楼生态餐饮饭店销售的水煮花生,抽样单编号GC;泰安高新区物美超市销售的绵白糖,抽样单编号GC;泰安市岱岳区粥店俊晨驴肉菜馆自制的水煮花生,抽样单编号GC。在省局组织的省级日常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3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新泰市青云街道何文峰蔬菜批发中心销售的菜豆,抽样单编号SC;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农贸市场张力销售的绿豆芽,抽样单编号SC;泰安市高新区岱宗食品厂生产的桂圆酥,抽样单编号SC。现将该6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泰安高新区悦江楼生态餐饮饭店销售的水煮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年国转移专项监督抽检中,泰安高新区悦江楼生态餐饮饭店销售的水煮花生(购进日期:-11-17)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素限量》要求,标准指标≤20ug/㎏,实测值65.3u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年12月15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向泰安高新区悦江楼生态餐饮饭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SAJ22117),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同批次水煮花生。

(三)调查处置情况。泰安高新区悦江楼生态餐饮饭店进货时未建立并遵守食品安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泰安高新区悦江楼生态餐饮饭店销售黄曲霉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执法局责令泰安高新区悦江楼生态餐饮饭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鲁高综执罚字〔〕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高新区悦江楼生态餐饮饭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二、泰安高新区物美超市销售的绵白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年国转移专项监督抽检中,泰安高新区物美超市销售的绵白糖(生产日期:-08-10)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绵白糖》要求,标准指标1.5-2.5g/g,实测值3.11g/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年12月8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向泰安高新区物美超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SAJ22122),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绵白糖。

(三)调查处置情况。泰安高新区物美超市经营不合格绵白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能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绵白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泰高综执不罚字〔〕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要求,泰安高新区物美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三、泰安市岱岳区粥店俊晨驴肉菜馆自制的水煮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年国转移专项抽检中,对泰安市岱岳区粥店俊晨驴肉菜馆自制的水煮花生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C,检验报告编号:№:SAJ22119),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黄曲霉*素B?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前期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泰安市岱岳区粥店俊晨驴肉菜馆自制的水煮花生不合格,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三)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年11月16日抽检的水煮花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1、当事人采购花生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2)罚款00.00元;罚没款合计40.00元。(行*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处罚〔〕51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四、新泰市青云街道何文峰蔬菜批发中心销售的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年山东省第一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当事人年2月23日销售的菜豆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2㎎/㎏,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于年2月22日在寿光市范立增处购进菜豆50kg,购进价格17元/kg。年2月23日抽样人员以18元/kg价格购买3kg用于抽检,当事人以18元/kg价格对外销售47kg,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元;2.罚款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鲁泰市监处罚〔〕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何文峰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何文峰与供货商对接分析原因,初步确定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造成。

五、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农贸市场吴培元销售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10月18日,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农贸市场吴培元摊位T27抽检的绿豆芽,经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共购进绿豆芽13公斤,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绿豆芽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没收违法所得2.86元,罚款.14元的行*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泰岱市监处罚L2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六、泰安市高新区岱宗食品厂生产的桂圆酥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山东省第一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泰安市高新区岱宗食品厂生产的桂圆酥(生产日期:-11-16)经诺安实力可商品检验(青岛)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前期处置情况。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向泰安市高新区岱宗食品厂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三)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年11月16日生产,当事人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元;2.处罚款元;罚没款合计64元。(行*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处罚〔〕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6月29日

原标题:《泰安这些食品抽检不合格!涉及水煮花生、绵白糖、菜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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